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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9-19 19:3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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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审批行为,落实行政审批工作责任,行政审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7号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过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以下简称政务窗口)政务窗口工作人员由本局指派,接受本局和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

第四条  法律法规赋予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委托市、县实施的项目外,一律政务窗口统一受

行政许可项目分为即办件和承诺件。受理当日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为即办件,承诺时限内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

第五条本局通过政务窗口和门户网站统一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流程审批程序、时限、办理结果、联系方式信息。

第六条  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政务窗口统一接收和受理。

政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内容可以当场更正或补正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允许容缺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补交相关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即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审查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属于即办件的,由政务窗口首席代表直接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承诺件的,政务窗口应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本局业务处室审查。

业务处室接到承诺件申请材料后,按照自治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规定的时限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应当依法组织现场核查或技术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认定必须载明现场审查情况,明确符合许可条件或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具体内容依据。

现场核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核查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里。

(三)报批。业务处室根据《审查意见书》草拟许可批件或不予许可批件报本处分管局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报局主要负责人。

)决定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送本局主要负责人签批,局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做出决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制证行政许可的法定形式为证件类的,政务窗口根据局领导签批件制作许可证件

)领政务窗口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许可证件或行政批复文件。也可寄达或送达。

第七条  日常监督管理

(一)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业务处室,应当加强对许可的后续监管,指导市、县安监部门对许可对象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再具备审批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二)法规科技处应当及时将许可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档案管理。行政许可办结后,业务处室应在30日内将审批材料收集整理建档,并移送局办公室档存。

  本局委托市、县安监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业务处室负责指导被委托方依法审查行政审批条件,法规科技处负责指导被委托方规范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局此前制定的行政审批制度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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