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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严管严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9-22 18:0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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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应急局,各有关矿山企业:

     为彻底扭转近期我区非煤矿山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将《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严管严控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落实意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严肃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918


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

严管严控指导意见

一、强化主要负责人安全履职。矿山控股或大股东要严格落实投资人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履职清单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7 项职责;每月在矿山生产现场履行职责时间不少于 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要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 10 次。

二、强化安全管理力量。矿山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百分之二配备满足实际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尾矿库不少于2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安全、采矿、机电、地质、测量、尾矿(水工)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大型矿山企业应配备安全总监,并进入领导班子。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及时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正常生产建设的矿山,应在20228月底前配备到位;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应在申请复产复工整改前配备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工矿山,应在申请复产复工前配备到位。

三、强化生产技术力量。地下矿山应建立“五职矿长”制度,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五职矿长”应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通风、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是机电相关专业。地下矿山和采掘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应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至少配备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大专及以上学历技术人员各1名。露天矿山至少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采矿、地质、测量(委托测量除外)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人。

正常生产建设的矿山,应在20228月底前配备到位;长期停产停工矿山,应在申请复产复工整改前配备到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工矿山,应在申请复产复工前配备到位。

四、加强安全培训教育。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新职工应当经有针对性的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AQ/T8011-2016)要求的,应当委托具有安全条件的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新上岗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严禁不分岗位等级和类别、无针对性的培训考核和以会代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标准(2021年版)》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并在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标准(2021年版)》考试点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班组长应当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要建立完善“一期一档”、“一人一档”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复训的时间、内容、培训老师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加强顶板管理。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地下矿山顶板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T50218-2014)划定各采掘区域顶板稳定级别,明确不同级别顶板安全管理措施。新开掘的巷道(采场),未经矿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现场勘探,确定为极稳定(Ⅰ)或稳定(Ⅱ)级顶板,并报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严禁采取不支护措施管理顶板。

六、加强地下矿山水害防治。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调查核实矿区采空区、老窿水、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等水害情况,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井下严禁用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充作水仓。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复杂的或有未调查核实清楚老空区的矿山,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门探放水队伍、专用探放水设备,采用物探和钻探等进行探放水、发现透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编制专门探放水设计方案,并严格落实。严禁违章冒险进行采掘作业。

七、加强采空区安全风险管控。矿山企业要调查核实清楚采矿权范围内采空区的位置、范围、形态(倾向、走向、倾角)、积水情况、形成时间、围岩性质和地表塌陷情况,对采空区风险进行评估分析,明确灾害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防治采空区坍塌事故针对性方案措施,建立健全采空区基本信息数据库及其治理档案。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采空区,必须采取可靠的封闭、隔离措施,严防采空区坍塌引发重大伤害事故。

  八、加强通风管理。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有关“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系统检测”、“通风管理”标准要求。要加强通风设备设施安装、施工质量验收和维护管理,建立至少每年一次全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制度和每季度一次全面测风制度,确保通风阻力分配合理,风速、风量、风质符合规定要求。严禁随意停开主通风机、随意开关风门造成通风系统和避灾线路混乱。无贯穿风流的采场和超过7米的独头巷道,停风后必须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人员进入无贯穿风流的采场和独头巷道前,必须坚持先通风、检测空气质量符合要求。

九、加强安全设备管理。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型号购买、使用安全设备;建立健全采挖、装载、提升、运输、供电、通风、排水、安全监测等设备仪器管理台账,严格按照设备仪器使用手册(使用说明)要求,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检验,并如实记录,严防带病使用和运行。要加强露天矿山附属加工破碎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设施可靠,危险场所安全防护到位。严禁加工破碎系统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十、严格事故查处。严格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制度,严格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发生死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严格事故矿山行政处罚,对事故矿山给予行政罚款的同时,要给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产整顿的处罚。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且不具备安全生产(建设)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矿山未经有安全评价资质机构安全评估符合安全生产(建设)条件的,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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