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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11-16 11:4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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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广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1115

2021年广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我区洪涝、风雹、台风、山体崩塌、地震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造成较多居民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目前共有512户因灾倒损住房(指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下同)需要恢复重建。为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各地要加强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做好资金补助、政策扶持、技术指导、质量监管、竣工验收等各项工作。积极引导受灾群众开展恢复重建,调动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群众自力更生、自主建房的主体作用。

(二)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分类救助机制,充分考虑受灾损失、家庭收入等情况,因户实施差别补助。优先考虑受灾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和防贫监测户家庭的救助,可根据财力承受和资金筹措情况,适当增加补助资金。

(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加大政策宣传,公开申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评议、审核、公示等评审步骤,公平公正确定帮扶对象,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规范组织实施,强化资金项目监管,严守质量安全关,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允许群众自主选择分散建房或集中建房。加强规划指导,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建房地址尽量避开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和地下采空区、尾矿库、邻避设施等区域,确保安全可行。结合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确需集中连片建房的,必须先规划后建设,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花架子。居民住房建设注重传承民族文化特色。

二、工作任务

2022531日前,完成所有2021年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工作。重建房屋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经济安全,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一人户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

三、组织实施

(一)确定帮扶对象。自治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帮扶的重建对象,原则上是主要居住的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且需要恢复重建的居民。由受灾户户主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布。

(二)明确补助标准。自治区财政按平均每户补助2万元标准向各县(市、区)安排重建补助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拨救灾专项资金及本级财政筹措资金等,可结合家庭困难程度对重建对象实行分类救助,发放到重建对象的补助金额不得少于2万元/户。

(三)加快补助资金拨付。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重建对象启动倒损住房重建工作,加快建设进度,达到拨付条件后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到户。如有新灾发生,造成重建任务量大、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确实有困难的,新增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向自治区财政厅、应急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考虑追加补助资金。

(四)竣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加强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管控,确保达到安全标准。对完成重建任务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检查验收,严格审核房屋质量、面积等,符合验收条件的给予验收,未达到验收条件的严格整改。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验收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减灾委员会负责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辖区内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研究部署,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合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完善帮扶措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尽可能开辟绿色通道,减轻税费负担。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涉及的税费、工本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量做到少收费、零收费。重建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积极开展部门对口援建工作,争取多方帮扶支持,形成重建合力。

(三)确保质量安全。强化质量意识,严控工程质量,把质量要求贯穿到规划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各个环节。住房重建注重综合防灾和房屋安全需求,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

(四)严格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使用的督促检查,切实管好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效益;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积极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查,对任务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展迟缓、执行规定有偏差的,要及时予以指导、通报;对严重影响任务进度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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