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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名单公告(2020年第20号)

2020-12-29 17:5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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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将宜春市鑫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8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现予公告。

附件:2020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1229


附件

2020年第三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名单

单位

名称

注册

地址

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主要

负责

身份证号

失信行为简况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理

是否纳入“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理由”

发生时间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目前

查处

情况

1

宜春市鑫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中心3栋4楼

91360902733934855H

卢国峰

362222

********

6915

2019年9月21日

宜春市鑫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的挂靠、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登记在公司名下的租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GPS动态监控系统管理不到位,未对公司车辆行驶状态进行有效监控,在车辆长期处于失联状态下仍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导致车辆和驾驶员存在多种安全隐患问题未能发现并及时纠正;未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允许临时聘用的危化品驾驶员、押运员在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未经资质审核的情况下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9.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3

0

来宾市应急局今年11月市级列入惩戒对象

该公司2019年9月21日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3人。依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进行管理。

2

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西埌镇田心工业区

914509815594331659

党凤连

452526********2528

2019年10月4日

涉事车辆所属公司为广西北流市亿昌物流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安全管理缺失。该公司委托玉林星讯科技有限公司对车辆动态进行统一监管,对驾驶人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没有实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制止。车辆管理混乱,对车辆钥匙没有统一保管。(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健全。没有针对实习驾驶员的管理制度,驾驶员驾车营运无跟踪管理及派出情况没有细化制度。(3)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不健全。无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4)从业人员的档案及车辆技术档案不完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10.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5

0

玉林市应急局今年11月市级列入惩戒对象

该公司2019年10月4日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5人。依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进行管理。

3

天等县仕明源养猪专业合作社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天等镇天宝南路127号

934514256902105308

黄秀棉

452131********0345

2020年9月14日

天等县仕明源养猪专业合作社位于天等县天等镇洪岭村的在建养猪场化粪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防渗墙体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查,天等县仕明源养猪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报建报批等手续,在无建筑施工资质、无施工图纸、无施工组织设计、无质量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的农民工施工,而且施工管理混乱,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在施工作业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此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

0

崇左市纳入联合惩戒

该公司2020年9月14日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死亡3人。依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进行管理。

4

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大道31号高新苑第34-40号楼一层1号商铺

914501005594148378

范飞明

450121********6934

2019年5月30日

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违法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施工;2.未履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施工现场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备案的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施工现场未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安排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非公司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致使施工现场盲目组织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未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未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规定管理项目;4.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5.主要建筑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擅自使用;6.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

4

南宁市纳入联合惩戒

对2019年5月30日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依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进行管理。(总承包单位)

5

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星光大道230号2号楼202室、203室

91450100340351501P

卢国源

452523********0955

2019年5月30日

南宁市雅力富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2.未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3.未对经开区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

4

南宁市纳入联合惩戒

对2019年5月30日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依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进行管理。代建公司

6

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苏州路15号721号

91450102708600618H

林宏基

522101********3238

2019年5月30日

南宁市鑫帅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行为:1.未履行监理职责,允许个人以公司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2.未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没有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没有提出编制审查要求,对不符合标准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既不制止,也不报告;3.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进行专项巡视检查,现场施工监管缺失。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版)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

4

南宁市纳入联合惩戒

对2019年5月30日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依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进行管理。(监理单位)

7

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3号5栋3层5005号房

914501035667785160

唐金鹏

452227********261X

2019年5月30日

由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广西臻宇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作为设计单位的居仁村文化活动中心工程项目在对戏台屋面浇筑混凝土时发生坍塌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经查,广西沃森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行为: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

4

南宁市纳入联合惩戒

对2019年5月30日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依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进行管理。(设计单位)

8

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三里15—1号1栋101

91450100697643961T

傅亿

450102********1535

2020年3月9日

广西翔越货运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桂AF0660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所属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未建立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车辆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2.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事故车辆常年存在超载、车辆后照明装置不能点亮、事故车辆反光标示破损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

0

南宁市纳入联合惩戒

该公司2020年3月9日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将该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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