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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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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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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我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和专业咨询作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年12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应急管理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技术支撑和专业咨询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应急管理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应急管理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办法所指的专家库,是指由各部门筛选、推荐,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组建的应急管理领域专家库。专家库根据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8人。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安全论证以及开展应急基础研究、技术装备研发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

(二)对抽选参与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四)结合工作实际,向专家运行管理机构推荐本行业领域专家;

(五)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专家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的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专家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工作,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

(三)审定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四)对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活动的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做好专家有关信息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五)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市专家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上报有关领导、相关部门审阅;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专家秘书处做好联络、协调等工作,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具体活动。

第八条  各专业组在组长的组织下,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以学习交流、专题研究、问题分析等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协调;各专业组组长定期向专家秘书处提交本组专家工作情况报告。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密切关注全区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形势,提供全区安全形势和主要突发事件动态分析;主动跟踪国内外应急管理工作动态,了解、研究应急管理各领域的重大课题和关键技术。

(二)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警、调查、评估,提出决策意见,必要时参加信息发布。

(四)参与自治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重大规划、项目、方案的编写、论证和评审工作,为重大规划、项目实施提供技术咨询与指导。

(五)参加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和业务培训工作,编写业务培训教材,参加业务培训授课,参与科普宣教活动。

(六)参与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评审、重大科技项目专题调研、关键应急救援装备研发与应用推广。

(七)承担各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专家权利:

(一)参加涉及本领域、本专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活动,查阅应急管理工作有关文件。

(二)开展本领域、本专业范围内的调研活动,收集涉及本领域的突发事件案例。

(三)参加应急管理业务教育培训。

(四)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

(五)以正常方式和合适渠道表达工作意见和建议。

以上(一)(二)(三)项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专家责任:

(一)密切关注公共安全形势。保持高度的公共安全敏感性,发现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和异常情况时,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有关方面报告,普遍性、频发性问题或事件应形成书面报告。

(二)认真主动工作。对应急管理部门交办、委派的任务,应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完成。坚持真理,秉言直谏,勇于指出和纠正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错误,并提出解决问题、纠正错误的工作意见、建议;对提出的隐患整改、审查意见,应附有具体而充分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条款,做到有理有据、依法依规。

(三)积极学习业务理论。主动学习、全面领会应急管理理论和国家、自治区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学习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并坚决贯彻落实。

(四)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不断提高本领域、本专业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与技术水平。

(五)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开展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遵守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六)服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服从应急管理部门和专家组的领导,切实维护团结,有不同意见,要通过正常渠道和方法表达;未经指派、委托,不得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透露应对处置情况或以专家组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

 

第四章 专家的选聘和调整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由各级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推荐,专家秘书处组织遴选、聘任。一般应为在突发事件监测防控机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专家以及在有关部门长期从事应急管理实践与研究的业务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受聘于国家相关部门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的自治区内专家优先;原则上不考虑政府及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熟悉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应急管理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消防工程师从业资格;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四)热爱应急管理事业,责任心强;善于调查研究、总结分析经验教训;积极建言献策,勇于坚持真理。

(五)学术道德良好、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团结同志,办事公道,具有社会公信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适宜,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决策咨询活动和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专家遴选、聘任程序:

(一)每届专家库的专家任期届满前,专家秘书处在征求各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拟定新一届专家库组建方案,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二)组建方案经过审批后,专家秘书处起草正式文件,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社会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遴选应急管理专家;按照区内外专家聘任比例,综合相关部门意见,专家秘书处可向应急管理部、战略合作企业、区外科研机构等单位发送专家特邀函。

(三)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遴选条件,在本行业本系统筛选推荐专家;各有关单位经征得拟推荐专家学者同意后,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推荐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后函送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专家秘书处组织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推选;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和专业评价,优选出符合条件的专家名单,并作分组安排,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五)经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专家秘书处通知入选专家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专家库专家登记表》,颁发聘书和专家证,并以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名义通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五条  专家库的专家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由专家秘书处按程序重新组织遴选,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可以续聘,届期不限。期满后,在换届工作未完成前,专家库的专家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专家调整:

(一)专家库专家每年调整一次,每五年换届一次。

(二)专家秘书处每年根据专家日常工作考评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对业务评价较低、年度受邀但无法参与专家工作次数超过5次或参与时没有提供任何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建议予以解聘。

(三)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提出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专家工作的,经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可解除聘用。

(四)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的第十三条要求。

(五)解聘、增补专家经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发文公告。

 

第五章 专家的查询和选用

 

第十七条  专家查询:

(一)专家查询分为基本信息查询与详细信息查询。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名字、性别、单位、学历、职务职称、擅长的专业领域和工作类型等,详细信息还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奖励等。

(二)专家基本信息为公开信息,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直接查询。

(三)专家详细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由各聘用单位向专家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专家选用:

(一)聘用单位可以直接联系专家秘书处,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采用随机抽取、循环抽取、人工选取等方式,从专家库名录中选用专家。

(二)聘用单位选用专家时,如无法从本级专家库中选到足够数量的专家,可从国家应急管理部专家库或其他省份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用,并将有关情况向专家秘书处作出说明。

(三)各应急管理部门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四)专家参与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聘用与工作情况,并通过电话、邮件或书面形式向专家秘书处反馈。

第十九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章 工作保障和奖惩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库专家工作经费主要由专项课题研究经费、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补助、参加专项活动的出差补贴等组成,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由相应的专业领域组制订课题研究方案,提出课题经费,经专家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批,在额度内使用。课题研究经费包括资料购买支出、交通经费、出差补贴、会务费、评审费等。

第二十二条  受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参与安全检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统筹安排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用,按财务规定在专家组的工作经费中报销,并根据参与时间的长短,酌情给予工作补助。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的专家受其他方面邀请或委托,参加安全检查、课题研究、提供咨询服务的,由邀请或委托方负责相应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由专家秘书处在年度总结、届满总结时,报请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选派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专家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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