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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12-25 10:36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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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厅〔2014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依靠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监总厅〔201473号),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保证国家、省、市、县四级专家库有效运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2月23   

  

安全生产专家库及入库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完善专家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专家库是指由国家、省、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各级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其中,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可独立建库,也可以与所在市(地、州、盟)共建。专家库应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需要健全专业,设若干专业组,每个组不少于5人。

第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并负责明确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专家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为专家使用部门,主要负责:

(一)在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对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验收抽查、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相关评审审查等工作时,根据需要选取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

(二)对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专家,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三)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反馈有关专家工作信息,提出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事宜。

第六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为国家专家库的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二)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三)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

(四)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五)对本级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六)承担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动态和相关信息的汇总、审核、更新、发布;

(七)开展专家库运行情况的调研,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指导、监督各地区专家库管理工作;

(八)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总局有关领导审阅;

(九)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 省、市、县级安监部门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

(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等;

(三)审定本级专家库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五)及时向上一级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供工作动态等重要信息;

(六)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八条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按照专业领域划分为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每个专业组选定一家在该专业领域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各有关司局指导相关专业组开展活动,技术委员会做好联络、协调等工作,依托单位应当对活动提供支持。

第九条 各地区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专家考核标准,实行定期考评,作为表彰专家的依据。

第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可对专家工作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专家,及时给予通报表彰;

(二)组织开展专家论文评优活动;

(三)对大力支持专家库及专家工作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

 

三、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接受安监部门和企业的委托,开展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一)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定期参与同类多发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

(三)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现场审查等工作;

(四)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开展安全技术咨询;

(五)为安全监管监察和应急救援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制定(修订)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六)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安全生产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提出专家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

(三)对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安全生产业务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专家主要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和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的管理;

(二)受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时,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信息,撰写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论文、报告或者建议,并报送本级专家库管理部门;

(六)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七)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四、专家的选聘和调整

第十四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国家专家库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五条 推选程序:

(一)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本级专家库专家推选的组织工作,推选的专家人数应满足工作需要,专业结构合理;

(二)推选专家可采取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主管业务部门推荐等方式,下级安监部门可以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推荐专家库专家;

(三)安监部门对推荐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后聘为专家。

第十六条 拟聘专家需向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原件(加盖公章)及电子版;

(二)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电子版;

(三)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及电子版;

(四)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

第十七条 公布与发证:

(一)专家名单确定后,相应安监部门要发文公告,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公布和宣传;

(二)专家实行聘任制,由相应安监部门发放本级专家库专家聘任证书;

(三)聘书是专家本人身份的证明,不得转借。

第十八条 专家调整:

(一)各级安监部门可根据专家考评情况,对本级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

(二)专家库中未涉及的行业领域,需要专家时,可以及时增补,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注销专家资格;

(三)国家专家库专家每两年调整一次,每五年换届一次;

(四)增补的专家需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要求。

 

五、专家的查询和选用

第十九条 专家查询:

(一)专家查询分为基本信息查询与详细信息查询。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单位、学历、职务职称、擅长的专业领域和工作类型等,详细信息还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奖励等;

(二)专家基本信息为公开信息,各级安监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直接查询;

(三)专家详细信息为非公开信息,需由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分级授权查询。本地区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仅可授权查询本地区及下辖地区专家库专家详细信息,查询其他地区专家库专家详细信息,需向当地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申请。

第二十条 专家选用:

(一)聘用单位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选用专家,也可委托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通过专家库管理系统选取;

(二)专家库管理部门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三)根据工作特点、类别、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管理系统选取专家;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本地区专家库中选用专家,也可从其他地区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二十一条 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结束后,聘用单位应及时记录、评价专家聘用与工作情况,直接录入或由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条件。专家所开展的工作仅为聘用部门和所咨询服务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具有行政权力,不替代和承担所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专家劳动报酬等相关工作。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专家劳动报酬发放标准,并为参加抢险救援、事故调查等危险性较大工作的专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专家的交流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组织专家开展交流研讨、专题调研、专项研究等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应适时组织专家参与网络在线交流,包括:

(一)专题讲座;

(二)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中的典型案例开展专家讲评,深入解析案例,发表个人观点与意见建议;

(三)重大灾害、近期典型事故、热点安全问题交流等。

第二十六条 专家交流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要及时记录专家参与活动的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 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参加工作流程、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在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设立专家学习栏目,提供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最新的安全生产技术等,供专家学习、提高。

 

七、专家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划建设全国专家库管理系统:

(一)专家库管理系统用于登记、记录、查询、统计和修改专家信息、主要活动和业绩,并实现专家库在分级管理基础上的信息共享、资源共用;

(二)专家库管理系统具有信息公告、授权登录、专家查询、随机筛选、信息核对、数据统计、资料下载、公众查询等功能;

(三)各级安委会或安监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专家组)成员应纳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库管理系统登录:

(一)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专家库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通过指定账号可登录系统,进行信息的录入、统计、维护与更新等;

(二)各级安监部门和企业经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授权后,可登录系统,进行专家查询与选取;

(三)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在系统中均有对应且唯一的专家编号和指定账号,可登录系统更新完善个人信息。

第三十条 专家信息的采集、维护、发布:

(一)专家个人信息采集与发布。新聘专家及调整变更的专家名单确定后,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要及时将专家个人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由所在专家库运行管理部门审核,建立专家个人电子信息档案;

(二)专家个人信息维护。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及时更新完善个人信息资料,并经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三)专家工作与活动信息采集与审核。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及活动的情况信息,由聘用专家和组织活动的单位、专家个人分别提交或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并由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核实有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工作动态信息的采集、发布:

(一)国家和省(区、市)的专家库专家名单及调整变更信息、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开展的重要活动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在相应的安监部门网站上发布;

(二)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应向专家聘用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收集相关信息,拟在网站发布的信息需由相应的安监部门审核后发布。

第三十二条 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保密,未经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同意,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八、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1110日发布的《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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