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工作部署,自治区应急厅统制了《应急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八统一”》(详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请在全区通办工作中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应急厅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联系人:冯忠明 ;联系电话:0771-5659170。
附件:1.广西应急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全区通办“八统一”
2.“一事通办八统一”申请材料、经办流程、办理流程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1年1月30日
附件1.
广西应急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全区通办“八统一”
序号 | 主项名称 | 事项 性质 | 基本 编码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申请 材料 | 《经办流程》 | 办事流程图 | 法定办理时限 (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 (工作日) | |
第1项 | 1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3000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新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60 | 5 |
2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3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第1项 | 4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3000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变更-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60 | 5 |
第2项 | 5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4000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新申请)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订)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0 | 5 |
6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7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四)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0 | 5 | ||||
8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第2项 | 9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4000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二)单位名称改变; (三)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第3项 | 10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 000125031001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新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
11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变更-机构名称)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12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变更-注册地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第3项 | 13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 000125031001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变更-法定代表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14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变更-专职技术负责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20 | 1 | ||||
15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变更-、授权签字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20 | 1 | ||||
16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变更-业务范围)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
17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延期)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
第4项 | 18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1002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新申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活动。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19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机构名称)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20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注册地址)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21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法定代表人)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22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变更-业务范围)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需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
第4项 | 23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1002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延期) |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第5项 | 24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许可 | 000125039000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60 | 7 |
第6项 | 25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000125037010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第7项 | 26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00012503701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第8项 | 27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000125037012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第9项 | 28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000125037013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第13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第10项 | 29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地下开采-新办、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3 | 14 |
第10项 | 30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尾矿库-新办、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3 | 14 |
31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露天开采-新办、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3 | 14 | ||||
32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采掘施工单位-新办、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3 | 14 | ||||
第10项 | 33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地质勘探单位-新办、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3 | 14 |
3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石油勘探单位-新办、延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第653号令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3 | 14 | ||||
35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10 | 1 | ||||
第10项 | 36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 自治区应急厅、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10 | 1 |
37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单位地址) |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 自治区应急厅、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10 | 1 | ||||
38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经济类型) |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督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 自治区应急厅、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10 | 1 | ||||
第10项 | 39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4 |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许可范围) |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公布,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 自治区应急厅、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10 | 3 |
第11项 | 4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申请)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45 | 14 |
4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一条。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4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一条。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第11项 | 43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注册地址)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一条。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44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经济类型)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一条。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4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令修正)第三十一条。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45 | 7 | ||||
46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45 | 14 | ||||
第11项 | 4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5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2015年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自治区应急厅、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45 | 14 |
第12项 | 48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新申请)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5号公布)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的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45 | 14 |
第12项 | 49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36006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有改建、扩建生产储存设施的)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45 | 14 |
50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45 | 14 | ||||
51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5 | 1 | ||||
52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 (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5 | 1 | ||||
53 |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延期)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4年原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九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 自治区 应急厅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45 | 14 | ||||
第13项 | 54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2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新申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3 | 12 |
55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56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57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注册地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第13项 | 58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2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3 | 14 |
第13项 | 5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2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增加使用品种)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45 | 14 |
第13项 | 6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2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变更-改变工艺技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增加前提出变更申请。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61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二十六条: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的标准规定的,应当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3 | 12 | ||||
第14项 | 6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500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仓储新办)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2 | 7 |
6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仓储延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2 | 7 | ||||
6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仓储- 新建、改建、扩建)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2 | 7 | ||||
6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仓储变更-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6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不含仓储-新办)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县(市、区)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2 | 7 | ||||
第14项 | 6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5000 | 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不含仓储-延期)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县(市、区)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2 | 9 |
6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设市县、(市、区)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6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设市县、县(市、区)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7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变更-单位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 设市县、县(市、区)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第15项 | 7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600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新办)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55号公布)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的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0 | 7 |
72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企业名称)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第15项 | 73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6001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主要负责人)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74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注册地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 | ||||
75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十五条: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0 | 7 | ||||
76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十二条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30 | 7 | ||||
第16项 | 77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00012504600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新申请)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施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县(市、区)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7 |
第17项 | 78 |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复审 | 行政许可 | 000125041002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修订)起施行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0 |
79 |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 设区市 应急局 | 见附件 《申请材料》 | 见附件《经办流程》 | 见附件《办理流程》图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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