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产煤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煤矿企业(煤矿)要高度重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煤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普查结束后要形成普查报告,建立健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信息档案,严格落实普查治理责任、时限和措施。
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日常监管和指导服务,督促企业(煤矿)认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到位。自治区应急厅将适时对各地、各煤矿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抽查检查。
三、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煤矿)在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结束后,对普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于2022年6月20日前报自治区应急厅,便于汇总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请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及时将本通报传达到辖区内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所有煤矿企业(煤矿)。
联系人及电话:江学茂、黄汉波,0771-5659087(带传真);电子邮箱:gxajzf@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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