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南丹县、靖西市、岑溪市、龙胜县安委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1〕1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确定河池市、百色市、梧州市、桂林市等4个市为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市,南丹县、靖西市、岑溪市、龙胜县等4个县(市)为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其中:南丹县、靖西市列入全国重点县,同时列入全区重点县;岑溪市、龙胜县列入全区重点县),并制定了《全区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
全区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
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根据非煤矿山数量和近年来的事故情况,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研究确定了河池市、百色市、梧州市、桂林市等4个市为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市,南丹县、靖西市、岑溪市、龙胜县等4个县(市)为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其中:南丹县、靖西市列入全国重点县,同时列入全区重点县;岑溪市、龙胜县列入全区重点县)。为全面提升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推动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立足“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应急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聚焦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目标,坚持减少数量和提升质量“两个方向”,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和企业主体“三方责任”,坚持严格准入与淘汰落后、创新安全科技与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人员素质与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与重大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能力建设“五个结合”,通过“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三个一批”,不断提升重点地区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四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一)到2022年底,全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数量在2020年在册数357座(地下矿山188座、尾矿库169座)基础上关闭71座,其中:南丹县、靖西市、岑溪市、龙胜县矿山数量比2020年减少20%以上,分别至少关闭6、6、2、2座。
(二)到2022年底,重点县大中型矿山占全县(市)比例较2020年提高15%以上,其中:南丹县、岑溪市、龙胜县大中型矿山比例分别提高到21%、46%、41%,靖西市大中型地下矿山比例提高到60%。
(三)到2022年底,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每年死亡人数控制在22人以下,其中:南丹县控制在2人以内,靖西市、岑溪市、龙胜县零死亡。
(四)到2022年底,重点市、县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山的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四化水平”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推动科学规划设置矿权,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进行资源配置,杜绝人为分割资源。
2.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必须达到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
3.整合重组矿山企业,推动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组建大集团、大公司,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只能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4.大力淘汰落后产能,优先淘汰资源枯竭、产能低、安全基础差的小型非煤矿山;对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产超过3年的尾矿库及时进行闭库和销号;淘汰关闭没有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
(二)严格安全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最小开采规模标准,4个重点县新改扩和整合的铅、锌、锡等主要矿种地下矿山规模不小于30万吨/年、露天采石场不小于50万吨/年,滑石矿不小于5 万吨/年、饰面用石材矿山不小于3 万立方米/年(荒料量),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不再新批大型生产规模以下碳酸钙矿山。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的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
3.企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4.地下矿山必须对采用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采矿法,严格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
5.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三)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重点县要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2.地下矿山要建立“五职矿长”制度,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五职矿长”应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通风、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是机电相关专业。露天矿山至少配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采矿、地质、测量(委托测量除外)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三等及以上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四等、五等尾矿库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1人。
3.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矿山企业自行测量的除外)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项目部其他从业人员应当与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AQ/T8011-2016)要求的,应当委托具有安全条件的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鼓励同类矿山企业本着就近便利原则,对照《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要求,联合成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开展自主培训。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有针对性的岗前“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地下矿山新员工必须由师傅传帮带实习满四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纳入特种作业目录岗位人员和挖掘、铲装、运输车辆司机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小型矿山只能有一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6.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每月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形成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情况要及时上报广西应急管理厅广西安全生产综合应用系统。
7.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
(四)全面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进一步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
1.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
2.地下矿山推广使用锚杆、锚网、喷浆、锚喷支护或单体液压支柱、U型钢支护等先进适用支护工艺技术,严禁采取不支护措施管理不稳定顶板。
3.垂深超过50米的矿井推广使用架空乘人装置,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于2022年底前淘汰完毕。
4.加快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建设步伐,在地下矿山大力推广使用凿岩台车、铲运机、撬毛机等机械设备,不断向信息化和智能化方向迈进。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5.所有尾矿库应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地下矿山应当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油库等主要硐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五)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建立地方政府领导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政府官方网站公布。
2.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明确辖区每座非煤矿山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自治区、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或者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
3.强化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配备与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专职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
4.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检查企业与验证政府工作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监管效能。要利用广西安全生产综合系统平台,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数据采集和动态数据接入,督促企业录入基础数据,做好企业台账管理。要按应急部下发的数据接入标准规范要求,接入企业的静态基础数据、文件、视频数据和在线监测等动态数据;要按照统一接口要求,通过政务外网实时上报风险监测数据至广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视频图像平台与上级视频图像平台通过政务外网传输,采用 GB/T28181-2016 国标协议对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促指导。各市要高度重视做好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要求,在自治区应急厅确定的4个重点县以外,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数量和近年来的事故情况,至少确定2个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集中攻坚、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14个设区市都要制定全市重点县工作方案,确定辖区重点县名单,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重点县建立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在人员培训、专项资金、专业技术和配套政策等方面对重点县予以支持。自治区及各市应急部门将对重点县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适时调整重点县名单。
(二)强化集中攻坚。各重点县要重点对露天采石场存在划矿界不合理形成“半边山”;不按设计和国家规范进行建设生产,开采台阶技术参数、矿山道路不符合安全要求;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和设施方面对高处作业、矿山粗破碎、带式输送机运输等重点环节未按矿山安全规程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攻坚。要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应急厅联合下发的《全区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方案》要求,重点对砂石采矿权设置不合理,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导致出现 “半边山、一面墙”现象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对采石场开采工艺、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和设施方面隐患问题突出,无法按设计整改或者设计不符合要求(包括带式输送机运输、溜井及破碎系统等无设计或设计深度不足)的,要责令矿山企业停产停工限期整改,重新设计或补充设计并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并对隐患整改情况实施挂牌跟踪督办。
(三)强化淘汰关闭和整合重组。各市要推动出台本地区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结合矿山产业安全发展特性,将国家明列的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坚决退出,将非法违法办矿清零,将不符合新发展理念要求、不适合安全发展要求的矿山清零。重点关闭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1年内4次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等12类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对同一个矿体或矿床分属2个及以上不同采矿权人的、相邻采矿权最小安全距离不满足要求的、矿矿相连难以实现规模化开发的矿山实施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鼓励具有管理和技术优势的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矿山。通过“关闭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三个一批”,形成矿权、规划、生产系统、开采主体、管理经营“五统一”的大型矿山企业,提高重点地区非煤矿山产业规模效益和集聚发展度。
(四)强化“打非治违”。各市要始终把“打非治违”作为非煤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市级应急部门每半年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情况分析通报一次,对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问责。市县两级应急部门每季度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官方网站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
(五)强化蹲点式监管和专家指导服务。自治区应急等部门将严格执行《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事故严管严控指导意见》各项规定,结合专项监察、明查暗访等工作,对全区4个重点市、4个重点县全覆盖开展蹲点式调研、“解剖式”监管执法,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推动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上台阶。各市也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强化对重点县全覆盖开展蹲点式调研、“解剖式”监管执法,组织区内外权威科研设计单位和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对辖区各类矿山开展专家指导服务,“一矿一策”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攻坚,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请各市及南丹县、靖西市、岑溪市、龙胜县将重点县工作方案于2021年10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报电子版),联系人:潘加彬 联系电话:0771-5659007 E-mail:ajj1000@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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