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一〔2018〕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营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良好环境,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9号)及近期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局定于2018年5月-9月组织开展全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
矿山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井口是否按规程规定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是否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井下排水设备设施是否与设计相符满足要求;矿山废石堆场、矿石堆场和其他堆积物是否有完善的排水系统等;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开采矿山是否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并按规定超前探放水;井下废弃巷道、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是否为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二)露天矿山
露天矿山是否落实边坡稳定性观测、设立警示标识、车辆运输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等关键防范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暴雨、洪水、台风等极端恶劣天气,是否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是否遵循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台阶(层)高度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是否实现修路上顶,超前剥离4m以上;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20米,分层数是否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是否超过60米;是否配备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尾矿库
尾矿库企业是否严格落实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汛期前是否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是否按设计放矿、筑坝,坝体坡比、坝高、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坝体是否存在管涌、裂缝、变形、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现象,库区是否存在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行为;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及重要设施的在用尾矿库是否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对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归档;汛期是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24小时专人巡查制度;是否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开展应急演练;“头顶库”、病库和无主尾矿库是否制定一库一治理方案进行隐患治理并采取可靠安全防控措施;是否按设计及时闭库,是否落实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措施。
二、督查方式
(一)督促企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5月起至9月底,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自治区近期开展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运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回头看”检查表,每月对所属矿山生产系统安全管理、基础建设、主要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全面、认真自查。企业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列出清单,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改,短期难以整改的,要列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按期整改。
(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专项督查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汛期安全专项督查检查,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逐矿逐库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责令企业整改,下达执法文书,依法处理。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检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河池、百色、梧州、贺州等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企业进行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紧紧围绕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中毒窒息、透水、坍塌、溃坝等事故为重点,针对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开展督查检查,力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特别是超设计坝高、超库容、超生产能力堆存尾矿的尾矿库,要责令企业采取停止向尾矿库排放尾矿、降低库内水位等措施,严防发生尾矿库事故。
(二)改进作风,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汛期安全专项督查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生产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及时整改,务求实效。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对排查出的隐患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要切实加强防控,严防发生事故。2018年10月15日前,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将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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