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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煤矿山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函

2018-07-12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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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非煤矿山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函

 

巴马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治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有关实施依据的请示》(市安监管报〔2018〕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改进安全质量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48号)(以下简称桂政办发〔2018〕48号)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实施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以下简称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并无冲突。桂政办发〔2018〕48号文件只是规定了“下放管理权限”,即“将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全部或部分委托下放设区市、县(市)实施”,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实施层级。我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的精神,2018年3月20日制定的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等8项委托设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层级。因此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实施自治区下放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时一律执行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文件规定的审批层级和审批权限。

二、2018年3月30日前已经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审查同意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超过其开采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的建设期限的,报告原审批机关后可开工建设;超过开采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的建设期限又未曾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建设的,按桂安监管〔2018〕4号规定的层级权限,由有审查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新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经审批已开工建设中途停建需要恢复建设的矿山,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的规定管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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