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一〔2017〕1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关于深入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安监管一〔2017〕7号)及国家、自治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定于2017年5月中旬-6月底组织开展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重点内容
(一)地下矿山
1、防排洪系统。矿山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井口是否按规程规定修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缝区的周围是否修筑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井下排水设备设施是否与设计相符满足要求;矿山废石堆场、矿石堆场和其他堆积物是否有完善的排水系统等;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开采矿山是否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并按规定超前探放水。
2、矿井通风系统
(1)地下矿山主扇风机功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生产的矿山主通风机是否处于常开状态;
(2)独头巷道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进行局部通风,是否存在以风钻高压风代替局部通风;
(3)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施设备是否具备阻燃特性;是否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4)是否为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5)井下废弃巷道、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的。
3、是否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两批共28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特别是非定型竖井罐笼、Φ1.2米以下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型矿井提升机、JKA型矿井提升机、XKT型矿井提升机、JTK型矿用提升绞车、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等提升设备是否已淘汰。
(二)尾矿库
(1)是否按设计放矿、筑坝,坝体坡比、坝高、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排洪构筑物是否出现堵塞、坍塌,排渗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3)坝体是否存在管涌、裂缝、变形、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现象,库区是否存在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行为;
(4)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和下游影响范围内有居民及重要设施的在用尾矿库是否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5)对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归档;
(6)汛期是否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24小时专人巡查制度;
(7)是否配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及开展应急演练;
(8)“头顶库”、病库和无主尾矿库是否制定一库一治理方案进行隐患治理并采取可靠安全防控措施;
(9)是否按设计及时闭库,是否落实闭库和回采安全管理措施。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
1、是否遵循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台阶(层)高度是否符合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
2、是否实现修路上顶,超前剥离4m以上;
3、采用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20米,分层数是否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是否超过60米;
4、是否配备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二、督查组组成方式
(一)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重点督查河池、百色、桂林、梧州等4个重点市,其余8个市(北海、防城港无尾矿库,防城港地下矿山停产,以上两市不列入检查督查范围)组成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每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组要聘请1-2名专家(由组长单位聘请并负责专家费用)。
(二)开展督查前培训,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专项督查工作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半天,明确检查和执法的统一要求(培训另行通知)。
(三)督查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要检查每个市所有正常生产和运行的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及至少5座小型露天采石场。
三、督查时间
5中旬-6月底,具体时间由组长单位与被督查的市安全监管局协商确定。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突出重点。各督查组要紧紧围绕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中毒窒息、透水、坍塌、溃坝等事故为重点,针对安全生产关键环节开展检查,力求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改进作风,严格执法。各督查组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督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当地安全监管局及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要向有关市级安全监管局反馈督查情况,并形成督查报告(书面和电子版)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一处。
(三)及时整改,务求实效。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全面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和措施,积极开展和配合督查工作,督促企业认真整改问题和隐患,并在督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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