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一〔201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201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设区市、重点县安全监管局,中区直有关企业:
现将《自治区安全监管局201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明确本单位201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努力完成2014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201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思路是: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电视会议、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红线理论”,坚守“底线思维”,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与监管责任,以矿山整顿关闭、尾矿库综合治理、采石场规范开采、石油天然气管道大检查、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等为重点,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和安全标准化建设,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一、2014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较大事故不超过3起,杜绝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329座以上,完成100座以上停用废弃库闭库治理;
(三)大中型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石油天然气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水平;
(四)地下生产矿山全部建成“六大系统”,按期淘汰落后设备工艺;
(五)所有小型露天采石场按设计要求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机械破碎,机械化铲装。
二、2014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
(一)打好整顿关闭攻坚战。召开自治区、市级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整顿关闭进展不快问题;推动制定我区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和总量控制计划;严格落实整顿关闭程序:部门提出名单,政府公告关闭,部门依法吊(注)销证照,政府组织验收;严格准入关,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坚决不予延期换发安全生产等证照;巩固成果,对已关闭取缔的,落实责任,防止反弹;积极申请补助资金,各地要尽快联系当地工信部门,全面收集材料,积极汇总上报,力争每个县都申请中央对关闭矿山的财政补助资金。
(二)抓好重点县攻坚克难。落实国家安监总局要求,督促列入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50个重点县的南丹、金城江、靖西、平桂等县(区)成立县委书记或县长任组长的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建立、审核各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建立重点县矿山基础信息数据库,组织专家对4个县(区)所有矿山会诊式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落实整改;落实重点县1--2家示范矿山,积极引导,提前完成攻坚克难任务;组织对各重点县安监人员、矿山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和考试。
(三)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小型露天采石场重点整治以下隐患:安全距离不足;未开拓上山公路;台阶高度、分层数、最大开采高度等参数不符合设计规定;采用爆破二次破碎;坡底破碎加工;人工装载矿岩等。地下矿山重点整治以下隐患:提升系统安全设施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不可靠;主通风系统不畅通;局部通风不规范;照供电线路、风筒使用非阻燃材料;主要井巷木支护;废弃巷道未封闭;作业班组未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使用落后工艺装备等。尾矿库重点整治非法建设、非法使用,停用废弃库未闭库等问题。
(四)开展油气输送管线专项安全大检查。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和自治区安委会安排,按照“全、零、严、重”总要求,专项大排查大整治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运行。重点检查管道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管线质量、防雷与绝缘保护、日常维护、行政许可、应急管理、安全基础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隐患。检查中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及其设备设施存在隐患,要现场出具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按时出具《复查意见书》,形成检查工作“闭合环”与完整“证据链”。对发现管线存在第三方施工风险或破坏管道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或予以坚决打击。
(五)严密汛期安全监管。4月至9月主汛期为矿山尾矿库事故多发时段,各地要提前安排,督促企业做好汛前检查、除险加固、汛期监控、台风暴雨防范、大雨暴雨停产撤人、汛期值班值守等系列工作,重点防范边坡坍塌、山体与排土场滑坡、洪水淹井、井下透水、垮坝溃坝等事故。各企业要编制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必要救援器材、物资设备,做到组织机构、防汛物资、工作措施三落实,同时组织防汛预案演练,确保救援有效。
(六)推广先进技术,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持证生产地下矿山未完成“六大系统”建设或验收不合格的,要暂扣安全许可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采矿作业;建设项目中“六大系统”必须做到与安全设施、主体工程“三同时”。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第一批禁止使用设备及工艺目录,各地要对所有地下矿山使用的设备工艺登记造册,逐个企业下发整改通知,按时限淘汰禁止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艺。未按期停止使用的,一律要停产整顿。
(七)全面实施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2014年要全部完成国家发改委批复的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治理工程。各地要加强过程监督,项目必须按照批准方案逐项实施到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督促加快施工进度,确保2014年底前完成治理、验收任务。加快停用废弃库闭库销号,所有停用废弃库都要闭库处理,对已不存在或经鉴定不存在垮坝溃坝风险的尾矿库及时销号并上报。
(八)推进标准化达标和升级。一是各地要指导推动企业升级达标,2014年大中型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全部达到标准化二级水平;特别要推动督促选矿厂全面达标定级。企业未达标或达标过期的,不得颁发安全许可证或延期换证,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标准化逾期未重新评审达标的,暂扣许可证限期达标。二是加强动态管理,按照标准化评分办法说明,标准化有效期内,地下、露天、尾矿库标准化一、二、三级企业相应发生死亡1人、2人、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重新评审;小型露天采石场标准化有效期内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取消其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重新评审。三是各地要强化标准化审核公告工作,提高标准化质量水平,对“纸上达标”,现场不达标的一律不予审核通过。
(九)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项目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依法依规整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的地区,及时通过约谈、发函等方式提醒;严肃查处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非法违法事故,依法追究行为人和有关部门责任,并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规定,督促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排查出隐患建立台帐,隐患整改做到“五落实”;企业内部公告重大隐患及安全风险并向县级安全监管局报备。地方政府或安监部门对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挂牌督办,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十)经常性督导检查。推动“四不两直”制度化、常态化,自治区安监局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暗查或抽查。2014年,计划组织对重点市、县安全监管局行政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增减许可条件,是否降低标准要求,是否按时办结,是否严格执行“三同时”格式文件等,进行专项督查,及时纠正审批、发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结合各时段重点工作,组织开展汛期安全、矿山整顿关闭、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石油天然气管线安全、推广先进和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等专项检查。各地区要按照监管执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十一)推进信息化建设。推行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配号系统,通过新发、换发安全许可证,完善矿山、尾矿库基本信息数据库。建立全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信息平台,加大外包施工队伍监管力度;推动县级安监部门建立非煤矿山在线监控平台,并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联网;健全手机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推进信息公开,全文公开较大以上事故调查报告。开展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主题实践活动,组织各级安监干部赴基层开展矿长面对面对话宣讲活动,当场考核、签订承诺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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