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条件,有效防范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你们结合当地实际转发到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企业及县级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0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结合我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材料,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通过整治,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完善矿井机械通风系统与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全面改善井下通风条件,提高预防中毒窒息事故能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井下通风、防火工作制度,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基本杜绝通风、防火方面的“三违”现象;加强职工培训教育,切实提高职工防中毒窒息的知识与技能。
二、重点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通风系统与通风设施
1.主风机是否规范。要求主风机安装规范、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并通过检测检验合格。
2.风量分配是否合理、风流是否短路、通风设施是否完善。要求:矿井各作业点供风量不少于4立方米/(分钟•人);所有行人巷道、采掘作业面必须要有新鲜风流;进风流中的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进风流含尘量及其它有害物质不超过最高容许浓度;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构筑物符合有关要求,形成完备的通风网络。
3.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具有反风能力。要求机械通风系统能实现反风。
4.局部通风是否规范。要求:7米以上的独头巷道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扇进行局部通风,不能仅靠凿岩用的高压风代替局部通风;压入式通风风筒出口与工作面的距离不能超过有效射程(最大10米),风机安装在新鲜风流中,距污风流不小于5米;抽出式通风风筒吸风口距工作面不能超过5米,风机安装在回巷道中距新鲜风流不小于5米。
(二)井下防火
1.井下设备、材料是否防火。要求: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2.井下是否实施动火管制。要求:井下应禁止用火,严禁吸烟;因生产需要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矿领导签字批准后实施。
(三)安全避险设施建设
1.监测监控设施是否建立。要求: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
2.有没有必要的紧急避险设施。要求: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四)通风管理
1.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是否建立或配备。要求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2.测风工作是否按照规定开展。要求: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矿井总进风巷道、总回巷道、采区(中段)总进风巷道、采区(中段)总回巷道、各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硐室等每月至少测风一次。测风结果形成记录、台帐。
3.盲巷管理是否规范。要求:井下废弃巷道、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暂时不用但没有通风措施的7米以上独头巷道(采场)必须进行临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人员进入作业面前是否按照要求通风。要求:放炮以后通风半小时,人员才可进入;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先通风;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应连续运转。
5.主风机是否按照规定运行。要求:井下有人员作业时一般应保持主风机连续运行;采用自然通风的矿山,应保证通风能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通风监测监控措施。
(五)人员培训与应急管理
1.职工是否掌握中毒窒息、井下火灾危害的知识和应急技能。要求:职工掌握矿山通风、井下火灾、事故应急等方面基本知识,具备中毒窒息事故预兆识别知识,掌握中毒窒息事故救援、自救器使用、井下初始火灾灭火、井下火灾逃生等方面的技能。
2.地下矿山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具有必要的中毒窒息事故救援装备。要求配备必要的呼吸器、灭火器具和气体检测仪器等装备。
3.是否制订相关的预案并开展演练。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和专项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职工进行一次演练。
4.反风试验是否开展。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三、方法步骤
(一)企业自查和整改阶段(4-7月)。地下矿山企业要立即对照整治内容及要求逐条进行检查,对整治内容的学习,可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说明》。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自查和整改工作完成后,要形成总结报告。
(二)督促检查和整治阶段(8-10月)。在企业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所有地下矿山的检查,市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重点抽查和异地互检等方式,督促地下矿山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地下矿山企业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按照整治内容逐条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二是地下矿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自查整改总结报告;三是矿井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评估情况,现场检查机械通风系统和基础技术资料;四是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是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六是专题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记录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改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自治区局重点抽查和督查阶段(10-11月)。自治区局对重点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评估专项整治效果,提高专项整治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风安全管理制度、井下防火进行全面评估,确定通风系统的可靠性和中毒窒息、火灾风险的可控程度,提出整改措施。要针对防中毒窒息事故、防井下火灾,对职工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自己没有能力培训的,要委托有能力的人员或机构开展培训。要注重安全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抓紧配备检测检验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具,切实提高对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
(二)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抓好落实。市安监局要召集辖区内地下矿山进行专门布置,逐矿下文告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对于没有配备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于使用非阻燃材料、通风机未安装监测监控装置等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未安装主要通风机、不按照规定进行局部通风、通风管理混乱等问题,要责令立即停产,不整改合格不得恢复生产。要与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国办发〔2012〕54号和我区整顿关闭方案的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要通过专项整治,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期建成。“六大系统”的建设要突出事故防范、应急救援、逃生避险,并纳入相关应急预案,强化日常管理和预案演练。
(四)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严格按照有关通风安全的要求做好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未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不得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各市安全监管部门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我局安全监管一处。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相关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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