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一〔2013〕1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全区非煤矿山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区非煤矿山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的要求,从6月中旬到9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为期三个月安全生产大检查行动,结合我区非煤矿山汛期、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等工作,制定如下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内容
(一)矿山企业对本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把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保护职工生命作为最重要的职责,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矿井通风、矿山井巷、机电设备、尾矿库、炸药库、露天矿边坡等区域、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是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
(二)检查非煤矿山防汛度汛工作与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暴雨或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规定落实和演练情况;井下供电系统的完好情况;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排洪构筑物断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对排洪设施进行了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露天矿山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措施落实情况。
(三)检查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通风主风机是否规范、局部通风是否规范;风量分配是否合理、风流是否短路、通风设施是否完善;井下设备、材料是否防火;井下是否实施动火管制;监测监控设施是否建立,每个班组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入井人员是否配备自救器并随身携带;井下废弃巷道、采空区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人员进入作业面前是否按照要求通风等。
(四)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与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检查各地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矿山的进度情况。废弃、停用的尾矿库闭库处理工作及病、险、危库治理情况。
(五)检查开展“打非治违”,强化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六)检查事故查处情况。是否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安监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督查组,指导和督查矿山企业开展检查情况,对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检查的全过程进行督查、抽查,组织互查,开展专项检查、督导。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前)。各级安监部门和各矿山要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各县安监局要召开辖区内矿山企业专门会议进行布置。各市安监部门于6月2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方案及联络员报自治区安监局一处。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检查督查阶段(6月-9月)。
(一)所有矿山企业都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大检查,覆盖率必须达到100%。按照非煤矿山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组织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职工群众监督。每次检查必须由矿山负责人员带队,检查台账和整改清单每周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尾矿库逐一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检查率要达到100%。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逐一建立检查台账。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检查台账和隐患整改清单经检查组组长签字确认。
(三)市(地)安全监管部门重点检查督查辖区内地下矿山、尾矿库和坑探项目,检查率达到100%。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逐一建立检查台账。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整改清单经督查组组长签字确认。
第三阶段:自治区安监局督查阶段(6月-9月)。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将每月重点监督检查市县安监部门检查督查工作情况。检查区内所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与储运企业;重点督查非煤矿山与尾矿库较多、前几年发生事故较多以及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项目较多的河池、桂林、南宁、来宾、贺州、玉林、梧州等市及各2个以上的重点县(区)和2家以上矿山及尾矿库。
三、工作要求
(一)全面排查摸底。各矿山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迅速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全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要亲自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严格细致认真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列明清单,建立台账。
(二)明确整改责任。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矿山企业对排查出的每个隐患和薄弱环节,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整改结果法定代表人签字,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见附件),要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复产必须经过验收。对隐患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都要倒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安监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并一盯到底。各地安监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跟踪督导,并将有关情况每月上报上一级安监部门。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抽查,特别是对近两年来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排查,在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排查整治的同时,要采取明察暗访,抽查、互查等方式加强检查。
大检查结束之后,各市安监部门要客观全面实事求是的总结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9月25日前报送自治区安监局一处。
附件: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分类
附件
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分类
1、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
5.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6.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7.没有按规定使用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备设施的。
8.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
9.民爆器材库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10.危险级排土场(废石场)没有治理,以及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11.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12.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13.露天矿山企业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14.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15.地下矿山没有按照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16.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
17.地下矿山未按相关规定建立排水系统,以及排水能力严重不足的;
18.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19.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
20.地下矿山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产资源,没有采取防治瓦斯、煤尘爆炸等措施的;
21.现场管理混乱,没有严格执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
22.地下矿山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23.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以及尾矿库排洪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4.危、险尾矿库没有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
25.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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