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一〔2014〕2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
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精神,结合我区非煤矿山实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4〕6号)精神,结合我区非煤矿山实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和防范事故,切实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促进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全区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按照“从严、从重、从全、从实”的总体要求,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事故。
二、组织机构
成立自治区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一处,负责协调推进全区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组 长:李仕庆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吴承祺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处长
成 员:吕国锋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正处长级监察员
郑志明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处副处长
樊克世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吴国平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副处长级监察员
潘加彬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周结根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主任科员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相应成立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机构。
三、工作内容
根据我区非煤矿山事故灾害特点和安全生产实际,全区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重点是:
(一)打击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二)打击露天矿山不分台阶开采行为,整治“一面墙”开采问题。
(三)打击尾矿库非法建设、运行行为,整治危库、险库、病库隐患问题。
(四)打击不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严防九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整治九类事故隐患。
(五)打击不贯彻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行为,整治违反十条规定问题。
(六)打击非法发包、层层转包行为,整治外包工程不规范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2014年8月底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9月上旬)。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全面部署非煤矿山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限、计划,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
2、各非煤矿山企业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照检查内容(附件1)全面开展自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把隐患整改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岗位和所有从业人员,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3、各地要摸清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数量、重点企业分布情况,建立非煤矿山数据库,全面掌握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开采规模、开采矿种、持有证照、安全标准化、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用主要设备和开采工艺等信息情况,将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各设区市安监局于9月10前上报《非煤矿山基础情况信息表》(附件2)。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月中旬-11月底)。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按照检查内容(附件1)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企业100%逐一进行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各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所属县市(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抽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专项督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暗访暗查,发现问题,从严处理,推动专项行动扎实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后,经治理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非煤矿山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全区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与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部署辖区内非煤矿山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明确时间、步骤,细化内容、要求。通过及时部署、全面动员、广泛宣传,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专项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及时对专项行动工作的有关数据、资料以及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重点问题着力研究深层次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大工作落实力度。一要切实解决查出隐患一罚了之、停产整顿一停了之、事故查处挂牌督办一挂了之、有关会议一开了之、事故通报一发了之的“五个了之”现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二要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小型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三要敢于动真碰硬,在专项行动期间,非煤矿山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死亡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严格规范检查,切实整改隐患。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程序,完善检查文书手续,督查、检查、自查、复查都要有检查记录及相关文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措施,对所有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分级挂牌督办。
(四)狠抓事故预防,严肃事故查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监管重心放在预防事故上,要控制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对近年来发生的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总结,举一反三,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对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事故,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负责人及县、乡政府及其负责人责任。对“打非治违”不力,连续发生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五)注重统筹兼顾。要将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严防九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小型露天采石场专项整治、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标本兼治,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六)强化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市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专项检查隐患整治表(见附件3),并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处(联系人:周结根,传真电话:0771-2299324)。
附件:1.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表
2.非煤矿山基础信息表
3.非煤矿山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检查隐患整治表
附件1
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表(地下矿山)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情况 |
整改要求 |
1 |
证照情况 |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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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类人员培训 |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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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越界开采情况 |
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以及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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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通风管理 |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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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是否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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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风系统 |
是否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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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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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测监控 |
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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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废弃井巷 |
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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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应急管理 |
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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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井下主要通道是否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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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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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可燃物 |
矿井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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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生产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规定的时限淘汰非阻燃的设备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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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消防系统 |
是否按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有足够可用的消防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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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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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害隐患 |
是否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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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是否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关系,并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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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排水系统 |
是否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并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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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探放水 管 理 |
是否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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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是否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是否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是否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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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应急保障 |
是否制定完善了防中毒窒息、透水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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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人员资质 |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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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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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人员资质 |
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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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提升设备 |
地下矿山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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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规定的时限淘汰提升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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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防坠罐跑车措施 |
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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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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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检测检验 |
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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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顶板管理
顶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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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落实顶板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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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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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回采作业前,是否进行“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是否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是否存在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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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发现冒顶预兆,是否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是否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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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地压和采空区管理 |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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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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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
是否存在外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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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承包单位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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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签订和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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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承包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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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承包单位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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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承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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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名:
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表(露天矿山)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1 |
证照情况 |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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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类人员培训 |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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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越界开采情况 |
是否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以及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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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采方式 |
是否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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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台阶(分层)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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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存在掏采,工作面是否形成伞檐、空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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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边坡管理 |
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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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场工作帮是否做到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坡是否做到每月检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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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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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是否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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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监测监控 |
是否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对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爆破震动等进行定点定期观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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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排土场 |
是否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加强排土场(废石场)安全管理;排土场是否存在捡拾矿石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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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爆破作业 |
矿山爆破工程是否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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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仍在采用二次爆破方式破碎石块;是否采用非电起爆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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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露天矿山在雷雨天气时,是否进行爆破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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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应急保障 |
是否制定完善了边坡垮塌、爆破和机械伤害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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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
是否存在外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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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承包单位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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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签订和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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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包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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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承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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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名:
非煤矿山专项检查表(尾矿库)
企业名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标准 |
检查情况 |
整改情况 |
1 |
证照情况 |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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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类人员培训 |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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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管理 |
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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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兼)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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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尾矿库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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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计建设 |
尾矿坝堆积坡比是否陡于设计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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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是否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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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 |
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是否存在未经论证擅自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是否存在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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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是否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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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存在尾矿库高水位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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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存在危库、险库生产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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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测监控 |
是否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和《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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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汛期管理 |
汛期前是否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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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汛期和洪水过后是否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是否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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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应急管理 |
是否制定了防溃坝、防汛等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是否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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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外包工程管理情况 |
是否存在外包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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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承包单位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资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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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签订和履行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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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承包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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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承包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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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情况 |
已停用的尾矿库是否已按规定履行了闭库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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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回采利用的尾矿库是否履行了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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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头顶库、三边库加强安全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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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签名: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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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基础情况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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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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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矿山名称 |
单位地址 |
开采类型(地下/露天/尾矿库) |
开采矿种 |
生产规模(万吨/年) |
安全许可证 |
采矿许可证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
标准化等级及有效期 |
在用主要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 |
“六大系统”建设设情况 |
从业人数 |
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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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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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县级安监局填报,各市级安监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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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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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开展非煤矿山 “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检查隐患整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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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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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地区 |
县(区) |
非煤矿山企业名称 |
存在的安全隐患内容 |
是否制定隐患整改措施 |
是否落实隐患治理资金 |
是否建立隐患整改应急预案 |
是否挂牌督办 |
整改时限 |
治理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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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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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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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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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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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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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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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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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此表由县级安监局填报,各市级安监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