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一〔2017〕5号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区直企业:
为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推动我区非煤矿山安全发展,现将《2016年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析报告》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2017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日
2016年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析报告
2016年, 全区非煤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1起,死亡46人,同比增加9起,多死亡12人,分别上升28.1%和35.3%,没有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全区非煤矿山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一、事故总体分析
(一)从发生地区统计分析,事故相对集中在几个矿业大市。2016年,全区非煤矿山事故相对集中在矿山数量较多的河池市、百色市、柳州市、贺州市,事故死亡人数分别为15人、8人、4人、3人,共30人,占全区的65.2%;2011-2015年,河池、桂林、百色、贺州4个市事故死亡180人,占全区总量的59.4%(见图1)。
图1 各市2016年与前5年事故死亡人数对比图
(二)按事故单位经济类型分析,民营经济矿山事故占80%以上。2016年,全区国有经济矿山发生事故4起,死亡4人,占全区事故死亡总人数的8.6%,同比减少4起少死亡5人;民营经济矿山发生事故35起,死亡39人,占84.7%,同比增加11起14人;非法采矿事故2起,死亡3人。(见图2)
图2 2016年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经济类型分布图
(三)按开采方式分析,露天矿山特别是小型露天采石场事故上升比较明显。2016年,全区露天矿山事故33起,造成38人死亡、占事故总量的82.6%,同比增加16起20人,其中小型露天采石场与型材矿山事故31起,死亡35人,占露天矿山事故总量的92.1%。地下矿山事故8起,死亡8人,同比减少7起8人,占事故总量的17.3%。(见图3)
图3 2016年全区非煤矿山各开采方式事故图
(四)从事故类别分析,坍塌、坠落、冒顶、机械伤害等事故居高不下。2016年全区非煤矿山各类事故中(见图4),坍塌事故17起死亡20人,高处坠落事故11起死亡11人,车辆和机械伤害事故7起死亡7人,冒顶片帮事故2起死亡2人。以上四类事故共37起、造成40人死亡,分别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90.2%和86.9%。
图4 2016年事故类别图
二、事故原因分析
部分市非煤矿山事故数量发生明显的变化,其中钦州市、防城港市、梧州市未发生死亡事故,桂林市同比下降50%和57%,河池市同比上升33%和50%,百色市同比上升16.7和33.3%。通过对全区41起非煤矿山事故分析,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少数市、县对非煤矿山一般事故重视不够,采取的措施不力。非煤矿山企业发生死亡1至2人的事故后,由于企业进行了赔偿和善后处理,当地县级安监局开展了事故调查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没有引起市级安监局的高度重视,没有对照事故举一反三,没有对发生的事故进行深度剖析,警示辖区所有同类矿山企业从中吸取教训,督促指导企业和县安监局制订具体有效的防范措施,缺少一抓到底的恒心和毅力。如去年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厂和百色市凌云县、靖西市、河池市金城江区、环江县分别连续发生两起矿山事故,河池市南丹县发生4起矿山事故,百色市平果县、河池市南丹县、金城江区已连续4年发生非煤矿山事故。
(二)大部分小型露天采石场未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不专。全区1041座持证生产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有80%以上没有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导致不能按设计分台阶进行规范开采,大部分小型露天采石场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为兼职,导致小型露天采石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大量安全隐患,甚至违规违法问题突出,管理混乱,最终造成事故。
(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矿山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在安全投入上大打折扣,能省就省,不健全落实规章制度,不排查治理隐患,不及时淘汰落后设备机械,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开采,员工三级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形同虚设,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不完善不落实。
(四)外包队伍管理比较混乱。部分企业对外包队的安全管理松懈,存在一包了之的现象,缺少对外包队的检查监督;外包队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相符没有可操作性;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带班下井制度未进行闭环管理。
(五)对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的处罚还不够严格。一方面因矿山从业人员基本上都购买了工伤保险,矿山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都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矿山企业付出的直接损失不是很大。另一方面当地安监局存在执法偏轻偏软的问题,从近几年各地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未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进行严厉追责,对矿山企业的处罚力度未执行上限处罚,对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执行不严格,没有对事故企业造成真正的触动和影响,甚至个别事故性质的定性不准确,把责任事故定成了自然事故,存在帮助企业逃避处罚的嫌疑。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矿山事故的跟踪处理,坚决遏制矿山事故多发势头。大力开展谈心对话活动,提高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追踪督导每一起非煤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不落实“四不放过”不罢手,从根本上解决认识不到位,一赔了之的错误倾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非煤矿山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分析和查找本地区矿山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突破点,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真抓实干,坚决遏制矿山事故的发生。
(二)督促矿山企业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各地要根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开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督查,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按要求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且必须专职,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保障每个采石场都有懂安全、懂管理、懂技术的人员来实施管理,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确保安全防范有保障。
(三)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大对矿山企业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的督促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及时淘汰落后设备设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制度,加大隐患整改力度,确实做到安全隐患有人查,隐患排查出来有人整改,整改完后有人验收,确实形成安全隐患自查自改闭环管理。
(四)强化外包队管理。各地要专门组织有外包工程的矿山企业负责人及承包人学习《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严格外包队的法定资质和外包队管理人员的资质审核,把好准入关,落实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将外包队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管理,完善外包队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外包队负责人带班下井制度。
(五)开展安全许可条件专项执法行动。自治区每年、市县安全监管局每半年开展一次非煤矿山安全许可条件专项检查,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完善不落实、不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排查治理台账、不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配备专职安全员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按开采设计分台阶开采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分台阶但台阶不规范不符合开采设计参数要求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机械通风系统不完善的地下开采矿山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使用和超高超量排放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止运行,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加大对发生事故矿山企业的处罚力度。各地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发生事故矿山企业坚持上限处罚,对矿山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问责,严厉追责,依法给予经济处罚,促使矿山企业真正吸取教训,真正痛定思痛,受到教育,举一反三,从思想上和行动上关爱职工安全和健康,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遏制矿山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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