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22号)要求,决定对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按照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分类监管,现将分类监管办法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风险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意义
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点多面广,大多数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安全基础差,安全保障能力总体偏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力量相对不足。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风险程度,对全区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差异化和动态化安全监管,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力量,强化重点监管,促进矿山企业加强管理,加大投入,改善装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工作
(一)评定初始工作,先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风险分别划分为A、B、C、D类四个等级。A类矿山安全风险等级最低、安全生产条件最好,B、C类矿山等级次之,D类矿山安全风险等级最高、安全生产条件最差。对经认定达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为A级风险企业,达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为B级风险企业,达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为C级风险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为D级风险企业,在建(改建、扩建)矿山不进行安全风险分级,但要纳入各地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计划进行正常检查。
(二)评定期间存在以下任一情况,直接定为D类矿山:
1、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或标准化等级过期的。
2、发生死亡事故的。
3、地下矿山:(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未按矿山安全规程要求修筑防洪堤的;(2)无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米的;(3)生产水平(中段)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便于行人的安全通道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的;(4)未建立完善机械通风系统的;(5)存在大面积暴露采空区未得到有效治理或未采取监测监控的。
4、露天矿山:(1)无开拓公路的;(2)存在一面墙开采或掏采的。
5、尾矿库为危库或险库的。
(三)评定期间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风险等级相应提高一个等级:
1、隐患排查治理和员工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档案不完善的。
2、地下矿山:(1)仍使用淘汰提升运输设备的;(2)提升钢丝绳检测、检查、更换等管理档案不完善的;(3)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未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的;(4)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未按要求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的。
3、露天矿山台阶参数、超前剥离等与设计不符的。
5、尾矿库:(1)筑坝(筑坝材料、筑坝方式、子坝高度、内外边坡角、错台宽度等)未按设计要求进行的;(2)尾矿排放未按设计要求和年度排放计划进行,超强度排放的。
按照安全许可分级,安全风险等级由各市、县(区)安监局进行初审,报设区市安监局审核确定后进行统一公布。对专家“会诊”监管及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其它问题,视情节轻重,整改难度由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确定是否提高企业风险等级。各市在2015年9月底前完成第一次安全风险分级工作。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动态管理,各市安监局在每年一季度完成矿山分级工作,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
三、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监管
各市安全监管局要按照企业风险分级,鼓励A类,提高B类,促进C类,淘汰D类的原则,坚持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级指导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建立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合理设定安全监督检查频次。要对风险程度高,近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安全基础条件差、安全管理不到位的C类和D类企业要提高检查频次,督导企业风险辨识到位、风险公告到位,确保监管到位。其中县区,对A、B级矿山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C级矿山每年至少检查2次,对D级矿山检查每年至少4次,对其他在建矿山检查不少于1次。市局对A、B级矿山检查每年至少1次, C级抽查不少于30%,D级每半年抽查一次以上。自治区安监局将适时对各地分级分类监管情况进行督导,并按等级抽查部分矿山。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