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2025年7月29日 星期二
简体版|繁体版| 智能问答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 > 非煤矿山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函

2016-08-02 09:02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由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经研究,现对我区从事危险性较小的资源开采活动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行为予以明确:对从事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资源开采企业以及不需要爆破作业可直接铲装的年设计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以下的页岩、砂页岩、采砂、高岭土、陶瓷土、水泥用粘土等露天开采企业不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30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回车键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Shift + 1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