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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实施权限的通知

2020-03-17 15: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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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多发势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权限的事项

  (一)将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中的非煤矿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由原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调整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实施。其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应急〔2018〕2号)委托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即: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发生产企业;金属非金属露天开采矿山企业;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勘探与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的非煤矿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原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下放设区市应急管事局实施,调整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实施。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应急〔2018〕2号)下放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实施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权限实施。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负责:1.本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除非煤矿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尾矿库建设项目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负责本辖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下放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除非煤矿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尾矿库建设项目以外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县(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除非煤矿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尾矿库建设项目以外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调整时间

2020年5月1日起,各设区市、县(区)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非煤矿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的申请,申请企业改向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行政审批窗口申请。

三、相关要求

(一)2020年4月30日前,各设区市、县(区)行政审批窗口已经受理非煤矿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由原受理单位按审批流程审批,及时办结事项。

  (二)成立有行政审批局的设区市,请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与市行政审批局联系,做好事项调整衔接工作。

(三)请各设区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相关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设区市、县(区)应急管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请与自治区应急管理联系

联系人:冯忠明  联系电话0771—5659170。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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