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广西防范化解
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应 急 管 理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自然资源厅 生态环境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水 利 厅 气 象 局
2020年5月13日
广西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我区尾矿库安全风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应急管理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部署要求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着力提升全区尾矿库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区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二、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一)尾矿库数量。截至2019年底,全区在册尾矿库202座,按照使用状况划分: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在用的125座(含临时停用及在建),停用的62座,已完成闭库的15座;按等别划分,三等库29座、四等库50座、五等库123座;按分布划分:南宁11座、柳州2座、桂林23座、梧州16座、钦州1座、贵港12座、玉林4座、百色51座、贺州8座、河池48座、来宾13座、崇左13座。
(二)开展尾矿库治理情况。国家和自治区多次部署对尾矿库进行综合治理,自2013年开始,投入了大量治理资金,2016年自治区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2018年深化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桂安监管〔2016〕35号),对病库、无主尾矿库、“头顶库”全面开展治理。其中2013年-2016年共投入资金28499万元(中央投资10730万元,自治区8158万元,市县政府和企业投资9611万元)对109座无主尾矿库和3座破产企业尾矿库进行治理。2017年、2018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安排4810余万元(其中中央财政60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重点支持病库、“头顶库”和无主尾矿库等重点项目治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也按照治理任务安排了财政资金支持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截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历史遗留无主尾矿库治理256座,完成停用不再排尾作业尾矿库闭库治理134座,完成“头顶库”治理42座。通过治理,与2016年相比,全区尾矿库数量从597座降至现在的202座,减少了65%以上,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三)下一步治理重点。一是完成长期停用不再排尾作业尾矿库的闭库治理;二是全部完成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建设,并建立完善政府部门与企业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互联互通的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三是对6座已采取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的“头顶库”进一步升级改造或闭库销号。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准入,严格控制尾矿库数量。
1.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结合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等量或减量置换等政策措施对本地区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区尾矿库数量总量为202座,原则上只减不增。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由自治区安委会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所属或管理单位等信息在自治区应急厅网站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格准入条件审查。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头顶库”、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有效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自治区应急厅牵头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着力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在2016年至2018年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全区尾矿库“头顶库”名单见附件1)。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要尽快实施搬迁“头顶库”下游居民;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并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的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芙蓉华尾矿库、资源县钨矿尾矿库、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河选矿厂灰岭尾矿库、浦北县铅锌矿有限责任公司二期工程新尾矿库、贺州市联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选厂尾矿库和广西凤山县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牙尾矿库等6座尾矿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在用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到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由自治区应急厅主导建设尾矿库安全综合信息化系统,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并将尾矿库有关信息接入地方监管平台,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施动态监管。全区各级应急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应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自治区应急厅牵头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综合施策,切实减少尾矿库存量。
1.加强尾矿库闭库治理及销号。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全区停用尾矿库名单见附件2)。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尾矿库闭库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注销及小型尾矿库闭库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小型尾矿库(尾矿库总坝高低于10米且总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闭库可采用简易程序:可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或聘请专家编制小型尾矿库闭库方案,并按照闭库方案完成相应的工程措施;尾矿库闭库工程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尾矿库设计资质或尾矿库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组织对小型尾矿库简易程序闭库安全论证报告评审,组织对闭库工程进行验收。
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并验收合格后,由应急部门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注销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意见作出注销决定。同意注销的,向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下发注销批准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告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已销号的尾矿库,未经批准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自治区应急厅牵头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资源、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执法。将尾矿库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要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应急厅牵头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自治区应急厅牵头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的行为。(自治区应急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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