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桂安监管二〔2018〕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将于2018年7月中下旬组织专家对全区钢铁企业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核查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一)各钢铁企业对照《企业自查表》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情况;今年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与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二)各市安全监管局按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详见附件2)对辖区内所有的钢铁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情况;
(三)对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逐一进行复核;
(四)各钢铁企业的其他安全隐患和问题。
二、时间安排
核查时间:2018年7月9日-27日。
具体时间由各组安排,并与相关市进行对接。
三、分组安排
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组织2个核查组,对有钢铁企业的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贵港、玉林、贺州等市的12家企业(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进行全面核查。
第一组:监管四处副处长简志勇,国家级、自治区级专家各1名。负责核查南宁市、柳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贺州市的6家企业。
第二组:监管四处主任科员周结根,国家级、自治区级专家各1名。负责核查梧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的6家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当前,各级安全生产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习近平总书记对这一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格外关注,强调安全生产任何时候只能加强不会削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钢铁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对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层层传导压力,强化措施落实,为机构改革营造稳定祥和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压实责任,全面排查。各钢铁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加强安全管理和岗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细致地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要严格做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和动火作业审批工作,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必须按照企业制定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三)明确重点,严格执法。目前各地钢铁企业均已完成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执法检查表开展了执法检查。在接下来的专项行动中,各级安监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钢铁企业安全管理、高温熔融金属、煤气、淘汰落后设施设备等重点环节的监管,凡发现专项行动走过场,未按照自查表、检查表逐项检查确认,无有效有力佐证材料予以通过、甚至弄虚作假等情况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在核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对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确保安全。同时,要以专项行动为抓手,积极配合做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凡是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特别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钢铁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淘汰,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核查工作结束后,将对全区钢铁企业开展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予以通报。
(四)轻车简从、廉洁自律。各核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附件:1.广西钢铁企业名单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日
附件1
广西钢铁企业名单
南宁市
广西德源冶金有限公司
柳州市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市
广西盛隆冶金有限公司
北海市
北海城德镍业有限公司
贵港市
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梧州市
梧州市鑫峰特钢有限公司
梧州市永达特钢有限公司(梧州市永达钢铁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市西南特钢有限公司
贺州市
贺州市兆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贵丰特钢有限公司
玉林市
广西中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2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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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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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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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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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熔融 金属
高温熔融 金属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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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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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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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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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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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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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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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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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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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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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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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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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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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
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日印发
经办人:周结根 联系电话:0771-5659029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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