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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2018-01-30 14:26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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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二〔2018〕4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

安全生产规定》的通知

 

各市安全监管局: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责任意识

现行《安全生产法》将金属冶炼纳入高危行业实施监管,强化了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素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要求。《规定》依法完善了冶金行业安全监管规定,补齐了有色金属行业安全监管短板,明确了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及要求,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和冶金有色金属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各地要深刻认识《规定》出台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意识,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规定》各项要求得到有效落实。

二、认真学习宣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企业守法意识

《规定》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6号令五章三十九条款条文的基础上,修订增加到五章四十八款条文,其中:第二条、第三条分别明确了企业适用范围和作业活动适用范围;第十三条明确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要求;第十四条明确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要求;第十五条明确了负责冶金有色企业安全监管部门;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分别从建(构)筑物防护、起重设备、人员聚集场所、高温熔融金属防护、煤气作业、浸出萃取、电解、危险作业等方面细化了企业安全技术保障要求;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晰了《规定》与《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依据。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贯活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深入学,监管人员务必掌握内容精髓,做到学懂弄通,切实把《规定》要求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各地要通过召开宣贯会、举办培训班和媒体宣传等形式,将《规定》层层传达至基层一线安全监管机构和辖区所有冶金有色金属企业,推动企业将《规定》要求纳入今后一段时期企业“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其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三、依法履责,严厉打击冶金有色金属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的“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逐一明确辖区内每个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和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有关企业落实《规定》要求的监督检查。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等工作要求,将冶金有色金属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等情况纳入本地区年度安全执法检查计划,聚焦冶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工艺环节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等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严格处罚,切实提升其本质安全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0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月30日印发

经办人:简志勇   联系电话:0771-5659029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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