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2016〕36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诚信建设,促进企业合法守信经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点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有何建议、意见,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联系人: 孟家德,联系电话:0771-565909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重点监管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发挥信用体系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安全监管局”)重点监管的行业领域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建设、信用监督、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本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第三条 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是指将各级安全监管局重点监管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良好和不良好行为记录在案,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实施系列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并利用相关的网站、网络、媒体等信息平台进行公布的过程。
第四条 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重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
第二章 建设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大力推进本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工作,督促辖区重点企业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的思想,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建立或完善本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制度,把相关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融入到重点企业资质审核、行政审批许可、日常安全监管监察等各相关环节中。
第七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通过开展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在本地区建立起重点企业安全承诺、诚信报告、诚信评价、诚信档案、“黑名单”、诚信监督等六个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承诺制度。督请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向地方政府、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开做出安全生产承诺。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二)诚信报告制度。辖区重点企业于每年年底前向属地的安全监管局报告本年度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及时了解和回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诚信评价制度。根据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从重点企业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折算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基础得分;通过日常监管、执法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等工作,实时计算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动态得分。通过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得分,综合评定、划分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
(四)诚信档案制度。通过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公示本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将辖区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情况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重点企业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记入其安全生产诚信档案记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或重伤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的诚信系统。原则上,重点企业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2人的,纳入自治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其他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设区市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重伤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市、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被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同时纳入自治区级记录,依次类推。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
(五)“黑名单”制度。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设定管理期限。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重点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二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三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四是因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是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
有上述第二至第五种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自治区、市、县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的,纳入自治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超过2人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自治区级管理,依次类推。根据重点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重点企业,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局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重点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重点企业,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重点企业名单,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将信息报本级政府安委会和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重点企业,在自查自改后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向原列入“黑名单”的安全监管局审查同意,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六)诚信监督制度。将守信履约要求作为对辖区各重点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制订针对性的奖励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诚信度差的重点企业及其主要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举报,并对安全生产诚信者给予社会褒奖,对安全生产失信者进行舆论谴责。
第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分级分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可依托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系统。
第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建成运行后,要实现以下基本功能:
(一)群众可以利用互联网,随时查询系统内本地区重点企业的区域位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结果和警示信息。
(二)重点企业可以利用密钥,通过互联网登录信息平台,查询本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诚信信息。
(三)群众和重点企业职工可以利用本地区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对有关重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承诺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本辖区重点企业参与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工作。
(一)督促和指导重点企业建立与安全生产诚信相关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
(二)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对辖区重点企业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重点企业建立本单位相应的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不断健全或完善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工作。
(四)搭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交流平台,树立本辖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先进典型示范,以点带面,共同推进。
第十一条 各重点企业要自觉把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建立本单位职工诚信考核评价制度,用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来把安全生产诚信渗透到本单位的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使安全生产诚信规定成为本单位职工的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鼓励地方各级新闻媒体开展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宣传工作,大力营造各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
第三章 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桂安委办〔2015〕69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各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等级评定结果由各级安全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每年在本地区主流媒体(或本单位门户网站)上更新公布一次。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协(学)会要把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建设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将本辖区重点企业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在单位门户网站、宣传栏上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局。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新闻媒体对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被处罚的重点企业的跟踪报道,以反面典型案例警示其他企业守住安全生产诚信的“底线”、敬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高压线”。
第四章 激励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坚持“政府有力推动、企业主动作为、社会共同参与、公民普遍响应”的做法,以褒扬诚信为重点,通过道德教化,大力推进重点企业诚信建设制度化,全力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协同联动,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共同使用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实现信息联享、信用联评、守信联奖,让安全生产诚实守信的重点企业处处受益,时时享有优待优惠政策,形成好有好报的正向机制。
第二十条 对信用记录良好的重点企业和个人,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在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中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并主动沟通联系本地区有关部门,提请在年检、纳税、保险、投融资、贷款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给予这些重点企业和个人相应的各方面优惠优待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提请本级政府和有部门在每年年底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前,对重点企业免税、安全资信证明、先进组织和先进劳模评选、著名商标等方面的申报或评定使用其安全生产诚信记录和诚信报告。
第五章 惩戒
第二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失信的重点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在其资格准入、安全评价、年度考核中依法依规从严落实相应的监管监察措施。
对安全生产失信的重点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其失信管理期限内,各级安全监管局不得进行嘉奖、表彰、表扬或颁发荣誉证书,不得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重点企业,要及时向本级投资、国土、建设、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和工会组织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由相关部门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评先等方面对其实行联动制约。
第二十四条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重点企业,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其违法违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一对一”警示约谈、“一对多”部门间通报、在媒体公开曝光等不同的惩戒措施,并在日常监管监察执法的基础上,适当加大对其执法检查频次。
第二十五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协(学)会要对本行业违规的失信企业实施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 重点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因非法违法生产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通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训诫,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提请有关部门对其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实施办法。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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