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二〔2014〕18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与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桂林临桂县新疆广汇低温设备公司“1.21”受限空间作业窒息较大事故的通报》(桂安委办〔2014〕1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工贸企业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桂安委办〔2014〕45号)要求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强化冶金煤气安全监管。
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的相关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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