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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4-23 08:46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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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201618


各市安全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制定了《积极推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总工会

                  201642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计生委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劳动安全

卫生保护工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3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安全卫生保护工作,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意见》,严格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认真落实国家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从源头上遏制我区职业病高发态势。提高全社会职业健康意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红线意识”,督促企业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促进全区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管部门

依法做好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监管,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违法违规行为。

(二)卫生计生部门

依法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以及职业病监测、报告等工作。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法做好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做好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

(四)工会组织

依法做好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落实职工劳动安全保护权利的措施

(一)齐抓共管,形成职业卫生监管合力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创新职业卫生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监管实效,健全完善监督执法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制度措施。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要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用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解决疑难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形成职业卫生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其他相关部门、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的作用,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共同关注和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2.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到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推进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3.在各级政府召开的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上,要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研究、同部署、同督促、同检查、同考核。将职业病防治工作摆上更重要位置。

(二)夯实基础,大力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明确用人单位各相关人员的责任,将基础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进行奖惩,确保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有考核。

2.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合同告知、监测及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到2020年底前,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不得低于80%。

3.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到2020年底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不得低于90%。

4.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到2016年底前,全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三同时”开展率不得低于60%。

5.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局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到2020年底前,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不得低于85%

6.安全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配合做好职业病鉴定、诊断和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调查。

7.安全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康检查、诊疗康复和监护档案等制度。

8.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安全监管部门在每个市选择1-2个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典型企业进行推广,培育典型,示范引路。针对不同行业领域、不同规模类型,建设一批基础建设示范单位,通过观摩学习,召开现场经验会等形式,以点带面,形成辐射效应。同时,要突出重点地区,着力加强对基础建设落后地区的指导和帮助,缩小地区间差异,调动用人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主动性。

9.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统筹协调用人单位的基础建设与职业病危害普查、申报、治理、执法以及安全标准化的关系,以基础建设为核心,以普查申报为基础,以专项治理为手段,以监督执法为保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机结合起来,扎实有效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依托安全监管体系强化职业卫生监管力量,加强监管机构、队伍、装备建设,配备必要人员编制和执法检查装备,满足工作需要。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强化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以法律法规、执法程序、专业知识以及执法实务为重点,用3年时间对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进行一次系统的“轮训”,大力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县(区)、乡镇(街道)等基层执法力量,逐步向乡村、社区延伸,形成职业卫生“五级五覆盖”监管体系。扩大职业卫生监管的覆盖面。

(四)突出重点,加大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1.安全监管部门从20163月起将认真开展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领域粉尘危害治理工作,利用两年时间,紧紧围绕“岗位粉尘浓度治理达标”的主要任务,坚决遏制我区尘肺病的多发。

2.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巩固矿山开采、水泥制造、石材及粉体加工、木材加工、石英砂加工、木制家具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治理成果,要发挥好专项治理成果的作用,按照“整治一个行业、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推动一批企业科技进步、制定一套先进适用技术标准”的总体要求,推进相关行业工艺革新、技术进步、健康生产、安全发展。要对已经治理的行业领域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同样的问题出现反弹甚至死灰复燃。

3.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动职业病危害浓度(强度)长期超标的小矿山、小化工、小陶瓷、小家具、小箱包等小企业关闭退出,减少从业人员,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

4.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等技术创新研究,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在重点地区和企业开展典型尘毒危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实施“一县(市、区)两企”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五)多措并举,强化执法效力

1.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严厉惩处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非法违法行为。

2.各地安全监管部门抓住典型案例,严厉追责并公开曝光,做到打击一处、震慑一片、教育一方、促进一行。

3.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科学监管力度,坚持计划、重点、专项等常规执法与“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并举并重,扩大执法检查覆盖面,强化执法效力。

(六)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培训教育和文化建设

1.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未成年保护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宣传活动,要以每年一次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契机(每年3月初至5月初开展),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教活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防护和维权能力

2.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指导和规范企业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加大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加强研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的长效机制,探索实施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业资格制度,推动高等院校设立职业卫生工程专业,尽快形成“高校培养专业化、企业管理资格化、技术服务社会化”的人才建设格局。
   3.
卫生计生、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4.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文化建设,真正让职业健康植根于政府及企业领导、广大劳动者的内心,努力营造“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健健康康退休”的和谐氛围。

5.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联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积极开展“送清凉”活动,为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的福利。

6.卫生计生部门应在高温酷暑季节,开展职业性中暑诊断及救治等医疗服务,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检查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是否科学,作息时间是否合理。安全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在高温季节应督促检查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检查作业现场是否放置足够的饮用水和防暑降温药品,有针对性地指导各类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高温作业造成的职业危害。

7.卫生计生部门应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配合,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以及患高温禁忌症的职工进行适当安排,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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