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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全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6-12-20 15:03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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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二〔2016〕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推动全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全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的各县(区、市)负有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及有关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9日

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全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为了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全面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商贸、烟草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全区冶金等工贸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系列法律法规,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事故防控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一)明确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企业18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详见附件),明确细化《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所列的各项职责。

(二)明确企业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

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企业工作分工,具体明确和细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明确企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依据本企业的职责分工,明确细化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本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艺技术、设备管理以及安全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本企业各类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明确企业党办、工会、共青团等工作部门及负责人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责任,以及组织开展群众性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责任。

(四)明确生产车间(班组、工段)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本企业的生产性质和本车间(班组、工段)的作业要求,明确细化和落实本车间(班组、工段)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明确本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特别明确生产车间(班组、工段)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责任。

(五)明确其他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根据本企业的实际,由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班组、工段),组织制定明确细化管理职责内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责任到人。特别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及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遵章守规等方面责任。

(六)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在明确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班组、工段)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晋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健全和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管理体系。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2.企业要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该负责人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3.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金属冶炼企业及其他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并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同时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各生产单元(车间、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明确工作职责。

6.企业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执行。

1.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全员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比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2.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

4.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现场带班的规定,认真制订本企业领导干部成员带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班。

5.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

6.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7.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8.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专业、分工艺、分岗位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和修订。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拆除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强化企业员工素质培训。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针对本单位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和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2.强化安全技能培训。加强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具备岗位所要求的知识水平和能力;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加强班组长、车间(工段)主任(工段长)的安全培训,使其掌握生产一线安全管理的基本要领;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一线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3.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宣贯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及时掌握和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4.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生产示范车间、安全生产示范班组等创建活动,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四)切实做好全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防控工作。

1.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要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专业人员、技术骨干和经验丰富的员工共同组成的隐患排查组织机构,各个分厂、车间、班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隐患排查责任逐一落实到位。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参与,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组织隐患排查。对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彻底的,要采取倒查措施,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治。依法建立安全事故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登记管理,按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隐患。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要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建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

(五)提高全员事故处置能力。

1.加强应急管理。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并注重与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预案,演练结束后,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分析查找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2.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金属冶炼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设立专业救援队伍的中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应当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要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

3.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规定的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严肃事故查处。发生事故的企业要认真和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按要求及时整改;同时,要根据政府的批复,对事故责任人员及时追责处理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抓手,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健全完善相关基础工作,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摸排梳理所有岗位、人员和各个流程、环节,建立和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做到所有从业人员都有明确的岗位,任何岗位都有明确、清晰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二要强化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及所监管的行业企业制定并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强化市县乡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推动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三要积极开展帮扶引领。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帮扶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制定落实工作制度和全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解决中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政府购买技术服务、聘请专家帮扶等方式,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典型引路、对标整改,整体推动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企业全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对无视法律法规、无视政府监管、无视职工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处重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企业“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行为。

附件

冶金等工贸企业18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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