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民航局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6〕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部门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各市安全监管、公安交管、公安消防、水产畜牧、农机、质检等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区)部门按照归口直报的要求及时向县(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县级或相当于同级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通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有关部门通报的事故信息后,应按规定要求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事故由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管辖的,由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渔业船舶、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向同级安全监管部门通报。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二、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事故统计信息归口直报工作
附件:道路交通.xls附件:生产安全事故.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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