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2016〕6号
局机关各处室、应急指挥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安委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2015〕6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了我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5日
广西安全监管局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
为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安委办〔2015〕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桂安委办〔2015〕69号)精神,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
(一)采集主体:各有关业务处室、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统称“机关各处室”)
(二)采集内容: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4)矿山企业以整合、技改、基建名义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和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或设计生产规模采矿,且未按自治区有关监管部门要求按时改正的;
(5)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且未在自治区有关监管部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6)未取得依法应当由自治区有关监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相应资质,非法从事有资质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的;
(7)承担国家及自治区项目的安全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
(8)拒绝或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9)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不按时支付事故伤亡赔偿、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理决定;
(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拒不进行善后安抚工作或拒不接受政府调解先行垫付处理或拒不支付治疗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2)事故发生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拒不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三)采集程序:
(1)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进行收集并上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2)机关各处室将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含督查、暗查、暗访等)过程中搜集到的相关信息以及事故查处结案后汇集的相关信息,经初步审核、汇总后,向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核实。其中,有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的,应征求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3)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存在异议的,由局分管领域的业务处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处室或单位研究确定。
(四)报送时间:局机关各处室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审定后的上一季度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格式附后)送交局执法监察处汇总。
(五)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汇总本级采集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符合采集内容的,上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二、信息发布
(六)局执法监察处汇总机关各处室、设区的市级安监局报送的相关信息后,报局办公室审核,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七)局领导审查批准后,通过自治区级主流新闻媒体和局网站统一对外发布,并通报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自治区投资、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银监、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
三、信息移出
(八)发生采集内容第1、2项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采集内容所涉及情形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供情况说明。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确认后,上报至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九)发生采集内容第3~12项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完成整改后,在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该信息的采集部门书面申请移出“黑名单”管理。原信息采集部门对其情况进行确认后,上报至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十)机关各处室采集的拟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由局机关各处室核实后,送局执法监察处。
(十一)局执法监察处负责汇总移出“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送局办公室及局领导审查批准后,待“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将相关信息移出“黑名单”管理。并由局办公室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级主流新闻媒体和局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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