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2016〕40号
各有关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结合我局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11号),结合我局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筹安排、文明执法、公正高效、社会监督、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 “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对抽查事项、抽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对具体的抽查过程、抽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提高监管效能。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一般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严格按照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根据公布的部门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在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等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局机关各处室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本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本局取得有效执法证件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技术专家名录库原则上与本级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家库一致,由法规科技处录入。
执法人员名录库应当及时根据单位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证有效期情况及时调整更新。
第九条 根据执法检查任务、执法人员专业和工作职责,采用摇号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执法人员,如被抽取执法人员应依法回避或因不可抗拒等因素无法履职的,应再次由系统随机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抽取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技术专家时,如与被随机抽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隶属同一主管部门或为被抽查对象曾经提供过评价、检测检验、设计、标准化评审服务等工作的专家,应当回避。被抽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直接聘请行业内知名专家或国家专家库有关专家。
第十条 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监管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的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四)上年度和本年度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检查对象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列入自治区安全监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有关市、县安全监管局应同时列入本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市、县安全监管局应协同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对抽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列入市级安全监管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实施监督监督检查前,根据年度监管工作任务或相关执法要求,采用摇号方式,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检查对象,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要求对抽查对象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实施检查前,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了解抽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抽查内容原则上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四条 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随机抽查比例为100%。
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等重点监管监控的企业,自治区、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年随机抽查比例累计达到100%。
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以及使用或产生可燃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企业,涉及有限空间作业、涉氨制冷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年抽查比例应达到20%,并逐步提高抽查比例。
其他工矿行业领域随机抽查比例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根据本处室执法检查人员数量以及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同一年度对同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结果应当在抽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本局网站公布。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线索,构成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各市安全监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经办人:李秋慧 联系电话:0771-5659087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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