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协调〔2014〕2号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3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县级试点工作情况通报》(统计函[201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摸清试点单位(即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辖区内2014年的生产经营单位底数。
二、要在试点单位辖区内,落实、健全隐患自查自报制度,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试点单位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自查自报率在2014年要达到100%。
三、在试点单位辖区内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和引导,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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