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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园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8-05-2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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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法规〔20189

 

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园区及其所属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工作部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推进试点园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许可监管,强化安全准入,结合我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列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事项监管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层级实施许可按照本级政府要求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驻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将有关事项委托下放实施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84号)规定的实施权限组织实施。

二、严格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发证条件加强对申请材料审查,严格组织现场核查。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要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化工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65)、《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国家标准;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品的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不能以“要求申请企业限期整改”拖延许可办结时限。

三、严格许可程序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严格按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制证送达程序进行不能出现核查先于受理、制证先于批准等程序性问题。

四、严格执行政务服务“三项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或实行容缺受理。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许可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限时办结。

五、强化信息共享。行政许可结果要在本级门户网站、广西信用信息平台上公布,方便群众、企业查询,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1.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列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

    的事项

   2.列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园区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518      

 


附件1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列入“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的事项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列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事项:1.省级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非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2.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4.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附件2

列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园区名单

 

南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桂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东新区)、北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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