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煤〔20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认真做好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及全国
“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国“两会”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的通知》(桂安委〔2018〕1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区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及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煤矿复工复产程序
(一)煤矿复工复产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安排领导干部带队深入井下,全面排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针对查出的隐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治理责任,彻底治理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企业或煤矿要先行组织验收。对于自行停产停工或停产检修的煤矿,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矿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复产;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续停工停产时间超过30天及以上的煤矿)、被责令停产的煤矿,在先行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属煤矿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其他煤矿向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请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履行局长(市长、县长)签字手续后,以正式文件通知煤矿复工复产。复工复产通知要抄送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列入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近期关闭的矿井,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人盯守,对因设备回收不能立即停产的矿井,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报自治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二、严格复工复产验收责任和现场管理
(一)煤矿复工复产实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凡在验收工作中违反程序、降低标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并问责。故意隐瞒问题违规申请复工复产的,严肃追究申请煤矿的责任,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6个月内不再受理复工复产验收申请。
(二)严禁以治理隐患名义进行采掘活动,参与隐患治理的人数要在隐患治理整改措施中予以明确,重大隐患整改要安排煤矿领导干部现场监管;矿井恢复通风、供电及启封密闭,要严格瓦斯检查排放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专业救护队实施瓦斯排放。各类复工复产煤矿,要严格按核定(设计)产能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对于未申请或未通过复工复产验收的煤矿,要重点落实盯守责任,安排盯守人员。
三、加强复工复产督查督导
各煤矿企业及煤矿要认真组织做好春节后复工复产有关工作,制定详细的复工复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安全技术措施,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各产煤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当地的统一部署深入企业开展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督查督导工作,严格落实煤矿复工复产安全监管措施。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将配合有关部门对煤矿的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督导工作,凡是发现在复产验收工作中违反规定,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及各煤矿企业,并督促做好相关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煤矿安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经办人:江学茂 联系电话:0771-5659087 (共印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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