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9〕26号)转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对照检查,认真抓好落实,确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请将本通知转发各产煤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辖区煤矿企业,并于9月15日前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9月20日前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情况统计表》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处(gxajzf@163.com)。联系人:李雪松,电话:0771-2638819。
附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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