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总体工作部署,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做好 “国庆节”期间及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从9月22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生产、技改、新建煤矿及停产整顿矿井。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证照情况。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无证开采或证照失效仍组织生产情况。
(二)图纸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图纸管理制度;图纸是否齐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填绘是否符合要求;图纸审签是否符合要求;图纸是否及时备案;是否建立健全图纸随机抽查制度;是否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故意隐瞒作业地点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三)矿井生产布局情况。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四)矿井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规定。
(五)瓦斯防治情况。是否严格落实《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是否按规定配足瓦斯检查员,并杜绝空班漏检、假检行为;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活动;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行为;发生瓦斯超限是否做到立即停电撤人,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是否查明了瓦斯隐蔽致灾因素。
(六)水害防治情况。是否全面开展了井田范围内老窑、采空区等积水区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和矿井水患论证,并对老空积水区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
(七)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自治区工信委、安监局和广西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空顶作业现象。
(八)矿井防尘防灭火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完善了矿井防尘防灭火系统,健全并落实了防尘防灭火管理制度;是否查明了火灾隐蔽致灾因素;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防止煤层自燃发火措施是否到位;是否采取了综合防尘防灭火措施。
(九)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电气设备是否存在失爆现象。
(十)标准化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正常开展标准化建设及考评工作;是否保持并不断提高标准化水平。
(十一)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要求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做到闭环管理;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总结、分析;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行为。
(十二)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矿井水、火、瓦斯、顶板等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预案是否按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及备案。
(十三)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并配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并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并按规定为职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四)在建煤矿情况。是否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程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或借整合、改造、扩建之名突击生产以及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行为。
(十五)其他安全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和落实了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行为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完善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能够得到贯彻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工程质量从班组、区队到矿的三级验收制度,并杜绝以包代管行为。
三、时间安排
煤矿安全大检查自2015年9月22日至12月底结束。9月22日至10月底前,各煤矿企业对所属矿井要进行全面细致彻底的大检查,覆盖率达100%;11月底前,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明察暗访抽查,覆盖率达50%以上;12月底前,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各产煤市、县和煤矿企业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督查,覆盖率达10%以上。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各产煤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机构,加强对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大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细致,严防走过场。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对照检查的主要内容要求和煤矿的实际,严格细致,全面深入扎实的开展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要建立安全大检查台账,制表列出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清单。
(三)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加大对煤矿安全大检查的抽查、督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检查台账,认真跟踪整改落实。
(四)及时总结,按照上报。煤矿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将自查情况按隶属关系书面报告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各市安全监管局抽查结束后,要于2015年12月10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电子邮箱:gxajzf@163.com ,传真:0771-5659087、5659099)。
请各市迅速将本通知传真到辖区产煤县(市、区)安监部门及各煤矿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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