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煤〔2011〕13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实施
“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的通知
各产煤地级市安监局、广西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实施“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培训的组织领导。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到实施“总工程师培训工程”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认真研究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保证企业所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含副总工程师)都参加培训。
二、切实做好培训工作。我区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作由广西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请广西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中心按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做好培训的相关工作,制定培训方案,做好重点培训教材《煤矿总工程师技术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定价780元/套)的征订和新出台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其他培训教材的编印等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工作顺利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产煤市、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强对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企业积极选派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含副总工程师)参加培训。培训结束,经自治区安监局组织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结业证书》。
请各产煤地级市安监局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各有关县(市、区)安监局及各煤矿企业。并将辖区内应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汇总后,于5月30日前报自治区安监局执法监察处。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实施“万名煤矿总工程师安全培训工程”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1〕40号)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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