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各煤矿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参照《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及时建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各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煤矿企业情况,参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认真研究、及时制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切实加强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管,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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