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煤〔2016〕8号
各产煤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促进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桂政办〔2015〕92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我区开展煤矿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和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工作效率,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全区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分级分类安全监管职责。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区煤矿企业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对各产煤市安全监管工作实行督促和指导,重点对上年度和当年发生过死亡事故的矿井进行监督检查,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二级的矿井组织考核查检,设区市安全监管局配合。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负责市属国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的矿井组织考核查检,市属煤矿企业所在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协助。其他煤矿企业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监管的职责。
三、工作任务
(一)检查频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具体检查频次为:县(市、区)级安全监管局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每年至少组织对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的煤矿矿井检查一次。
(二)检查方法。对本辖区煤矿企业实施的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煤矿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三)检查内容。
1、查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书、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员与兼职安全员任免文件、安全管理机构、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应急演练计划等;
2、查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记录: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记录、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维修检测记录、出入井登记记录、视频监控管理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记录、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记录、职业健康管理记录、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记录等;
3、现场询问:抽查询问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方面情况(包括参加三级安全培训具体情况、持证情况)、询问对本岗位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知识、危险危害因素及预防知识等掌握了解情况;询问其他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4、现场查看:原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现场检查时发现新的安全隐患等;
5、听取陈述:听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介绍、解释、陈述、申辩,对企业上述意见经核实的在监督检查记录时如实记录;意见不一致的,由煤矿企业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监督检查人员一并收取存入监督检查档案资料备查。
(四)情况反馈。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向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书面反馈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置处理意见,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及企业在场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煤矿企业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记录上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本级安全监管局负责人。
(五)隐患处置。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重大隐患,在重大隐患排查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依法责令该存在重大隐患的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使用有关设施设备,隐患整改消除并报监管人员核查后方可恢复作业。发现可以当场整改的隐患应责令立即整改并核实已经当场整改到位,如实记录。对不能当场整改的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在合理的期限内整改到位。对监督检查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行为,要予以立案处罚。
四、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县(区)两级安全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本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服务企业的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会诊,精准监管,避免监管执法搞形式、走过场和简单重复检查,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产煤市、县(区)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将煤矿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督促辖区煤矿企业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充分调动煤矿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队伍服务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降低煤矿企业安全风险水平。
(三)公布查处结果。各产煤市、县(区)两级安全监管局要将煤矿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列入2017年工作重点,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做到每一次抽查、检查和处罚结果都要及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宣传栏等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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