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煤〔2015〕8号
各有关市、县安全监管局,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经研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和维护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煤[2013]1号)进行以下修改:
一是将第六条“全区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修改为“所有矿井必须根据设计要求及时建设完善井下紧急避险系统”。
二是将第十条“我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区外设计、建设安装单位承担我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设计、建设安装的,必须向自治区安监局备案后,方可承接相关工作。” 修改为“我区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是将第十三条“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类型,由自治区安监局会同相关市、县安监局及有关专家审查确定。经认定为二、三类的矿井,必须由设计单位进行避难硐室的设计。”修改为“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类型由设计单位根据煤矿实际选型设计。”
四是将第二十五条删除。
五是将第二十六条“煤矿按规定时限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由煤矿企业组织对建设完善工程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修改为“煤矿按规定完成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后,由煤矿企业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
六是将第二十七条“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企业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程组织现场验收。”修改为“验收组织单位自收到煤矿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进行现场验收。”
七是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申请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修改为“煤矿矿井申请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八是将第三十七条删除。
九是将第四十条“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并将应急演练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县级安监部门应及时汇总本县所属煤矿情况并书面报告设区市级安监部门。”修改为“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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