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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2016-06-07 11:17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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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煤〔20165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广西煤矿安监局,各产煤市安全监管局:

根据《广西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自治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项行动办公室定于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专项行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督查内容

(一)各地组织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有关情况。

(二)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工作方案确立的重点治理内容,结合所管辖矿井的实际,制定具体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三)煤矿企业是否开展了重大危险源评估分析,并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制定落实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

(四)煤矿企业是否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制定了《排查手册》或排查清单。

(五)煤矿企业是否对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了排查。

(六)煤矿企业对排查发现的隐患,是否做到闭环管理,及时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是否采取了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进行整改。

(七)煤矿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是否根据统计分析结果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措施。

(八)停产停工仍然保持正常通风排水的矿井是否制定和落实了停产停工期间安全措施,已安装的矿井安全监管系统是否仍保持正常运行。

二、督查分组及时间安排

第一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来宾市、崇左市;

第二组: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负责百色市、南宁市;

第三组:广西煤矿安监局负责河池市、钦州市。

督查具体时间及行程由各组自行安排,6月底前结束。

三、其他事项

(一)督查期间,各督查组要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各市煤矿进行现场抽查。

(二)710日前,请各组将督查情况及发现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一并报自治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行动工作办公室。联系人:潘海飞,电话:0771-5659087(传真),18907719630

(三)请各产煤市协助做好督查相关工作,并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

 

 

           自治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项行动工作办公室(代)

                           201666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6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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