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煤〔2011〕26号
关于开展2011年下半年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产煤地级市安监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安监局执法计划安排,决定从9月1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今年下半年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生产矿井及技改、整合、基建等所有煤矿。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桂政发[2011]40号)情况;(二)“一通三防”工作情况;(三)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及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行为;(四)矿井防治水工作情况;(五)顶板管理情况;(六)职工培训情况;(七)领导下井带班情况;(八)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化”建设;(九)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2011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
10月5日前,煤矿企业进行全面自查;10月15日前,各产煤市、县安监部门进行抽查;10月15日至10月31日,自治区安监局择时进行督查。
四、检查要求
(一)严格检查,强化隐患整改。检查要严格细致,严防走过场。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按有关要求限期进行整改。
(二)检查结束后,各市安监局要将本市开展检查情况,于2011年10月15日前书面报告自治区安监局(电子邮箱:gxajzf@163.com,传真:0771-2299314)。
请各市安监局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各产煤县(市、区)安监局及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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