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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14-04-18 09:40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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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产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工作部署,现将《2014年广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请及时转发到辖区内各有关产煤县(区、市)安监局及煤矿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41

 

2014年广西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贯彻落实煤矿“双七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为主线,以“四化”建设为抓手,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红线意识,围绕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严格监管执法,强化指导服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努力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全区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办99号文件实施意见

1.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99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中涉及安监部门的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并会同广西煤监局协调推动其他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目标任务。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强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全区所有煤矿企业。

二、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2.开展与矿长谈心对话活动。通过“全覆盖”式的谈心对话,进一步深入学习、宣贯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双七条”规定,促进矿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始终把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准确把握煤矿安全“双七条”的主要内容,全面正确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将谈心对话与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相结合,与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矿长安全培训相结合,创新谈心对话方式,使谈心对话内容入脑入心,提高谈心对话效果。

4.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等结合起来,采取有针对性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真正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的“四个一律”措施,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守法经营意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杜绝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力打好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

5.督促田东县成立以县委书记或县长为组长的攻坚战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来宾市成立合山市包片督导小组,河池市成立罗城县、环江县、宜州市包片督导小组;5个重点县结合实际制定攻坚战实施方案,围绕国务院安委办提出的9个规定动作,签订攻坚责任状,明确攻坚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6.加强对重点县攻坚战工作的督导、支持和帮助,不定期巡查、抽查攻坚战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关闭奖励、安全改造资金、能力核定、培训交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时提供帮扶。

7.推动建立和落实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通报攻坚战进展情况,对完成攻坚战任务的县委书记、县长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深化重点灾害整治和整顿关闭

8.大力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建立瓦斯零超限管理制度,将瓦斯超限作为事故严肃查处。督促煤矿企业积极开展通风系统改造,优化采掘部署,加强通风设施和局部通风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完善、可靠,消灭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杜绝循环风和无风、微风作业;加强瓦斯监测监控,严格瓦斯巡回监测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杜绝空班漏检、假检和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未采取停止作业措施行为。

9.积极推动开展矿区老窑、采空区等积水区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和矿井水患论证,探明矿区内及矿井周边老窑、采空区和水文地质情况,对老空积水区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完善井下排水系统,禁止剃头下山开采;落实防治水措施,严格执行探放水“三专”规定(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老窑较多、岩溶发育的地区和矿井要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

10.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自治区三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煤安监[2014]1号)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强制推行前探梁临时支护措施,杜绝空顶作业; 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光面爆破和锚杆、锚索、锚网、锚喷以及锚网喷联合支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和金属支护,新掘巷道必须淘汰木支护。坚持做到采掘工作面顶板支护及时,支柱、支架牢固接顶,初撑力要符合要求。

11.加强机电设备和运输安全监管,严禁电气设备失爆,严禁在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胶带,严禁使用淘汰落后设备,严禁绞车超能力运输,保证“一坡三挡”等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12.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制定的《广西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方案》部署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强力推进煤矿企业整顿关闭和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对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督促指导,推动各地按期完成关闭目标任务。

五、全面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

13.督促煤矿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定期组织、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一般隐患报总量,重大隐患报详情,落实整改责任,实行隐患治理追责制度。做到隐患自查自报自改、分级分类、建档备案、闭环管理,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

六、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14.督促煤矿企业加快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步伐,全面提高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新建、改扩建矿井必须实行机械化开采,鼓励采用综采综掘。生产矿井必须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机械化改造,技改矿井必须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机械化改造。

15.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验收管理,实行动态达标监管,强化标准化考核奖励约束机制,对不能保持达标水平的矿井,给予降级直至取消达标资格。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建立完善标准化管理体系,巩固提高达标成果,并实现常态达标和岗位、专业、企业达标。新建、改扩建矿井在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长期停产(工)矿井复产验收时,必须同时达到标准化标准要求。

16.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在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的同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生产调度、办公自动化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统一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做到视频监视、实时监测、远程控制。推动建立县级煤矿安监部门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提高煤矿安全监管效能。

17.督促煤矿企业充分利用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快紧急避险建设完善步伐,按有关规定配备自救互救器材、储备应急装备和物资;加强对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充分发挥系统的防灾抗灾功能。

18.指导、帮助煤矿企业做好国家安监总局推进的“四个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的遴选和推广工作,提高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19.认真抓好新时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宣贯;进一步建立完善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考核体系,推进网络考试平台建设,推行矿工全员持证上岗,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督促煤矿企业和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规范培训管理,丰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建立经煤矿企业、培训机构和职工本人三方签名的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对培训档案和现场作业人员培训质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监督。

八、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20.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和“打非治违”活动,严格行政处罚,严肃查处违反“双七条”、生产系统不完善仍组织生产、无风微风作业、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以及未按设计施工或借技改、整合之名违法生产等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21.落实事故通报、约见警戒、挂牌督办、宣讲培训等制度;组织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宣传,充分发挥自治区安监局网络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煤矿事故警示信息;通过事故通报、约见警示、宣讲培训、安全督查等途径,把煤矿事故案例层层宣传到煤矿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和一线工人,做到 “一矿出事故、万矿受教育”、“一矿有隐患、万矿受警示”。

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22.学习研究、借鉴先进地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经验,不断探索适合我区煤矿实际的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推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交叉检查、专家检查、联合执法等制度。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成效。

23.推动产煤县采取增加煤矿专业监管人员、集中培训、选送高校培训、企业挂职等多种形式提升煤矿安全监管队伍人员素质,提高产煤县煤矿安全监管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24.坚持清正廉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党委“两规定一办法”精神,落实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党组“四个零”规定,加强作风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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