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桂安监管煤〔2015〕9号
各有关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经研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的通知》(桂安监管煤[2013]21号)进行以下修改:
一是将第三条“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全区煤矿生产矿井(包括第一、第二、第三类)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验收工作”修改为“煤矿生产矿井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验收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将第四条第一款“煤矿企业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修改为“煤矿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
三是将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后→煤矿企业自检(合格后)→县、市级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自治区安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自治区安监局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修改为“验收程序:矿井完成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后经自检合格→报煤矿企业验收合格→煤矿企业批准投入使用。”
本通知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9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