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煤〔2011〕30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10.4”重大煤与瓦斯
突出事故通报的通知
各产煤地级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10.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1〕153号)转发给你们,请督促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市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要求,切实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对整合技改及水害隐患严重矿井的监管,严查非法违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
请各市安监局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各有关县(市、区)安监局及各煤矿企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安平煤矿“10.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通报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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