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煤〔2011〕17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广西
两起重大煤矿水害事故通报的通知
各产煤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贵州广西两起重大煤矿水害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煤调[2011]106号)转发你们,请你们迅速将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县(区、市)安监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合山煤业公司八矿樟村井“7.2”塌陷事故的通报》(桂政电[2011]35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水害防治大检查,并将大检查结果按企业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安监部门。各地安监部门要做好对大检查工作的跟踪督查,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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