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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暨全国“两会”期间全区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2014-03-10 10:51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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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煤〔20142

 

 

各产煤市、县(区)安全监管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总体工作部署,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煤矿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及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研究,决定从3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2个月的煤矿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生产、技改、新建煤矿及停产整顿矿井。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七条规定》和国办发9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制定了实施细则或方案,并严格落实。

(二)矿井生产布局情况。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

(三)矿井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四)瓦斯防治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是否查明了瓦斯隐蔽致灾因素;存在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是否具备瓦斯防治能力。

(五)水害防治情况。是否全面开展了井田范围内老窑、采空区等积水区等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和矿井水患论证,并对老空积水区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雨季“三防”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六)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自治区工信委、安监局和广西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制度;是否存在空顶作业现象。

(七)矿井防灭火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完善了矿井防灭火系统,健全了防灭火管理制度;是否查明了火灾隐蔽致灾因素;是否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八)机电设备管理情况。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九)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建设完善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否建立完善“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六大系统”是否可靠运行

(十)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要求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十一)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

(十二) 煤矿管理人员准入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十三)在建煤矿情况。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改扩建煤矿、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是否按照新标准要求开展达标创建工作,并保持动态达标。

三、时间安排

煤矿安全大检查自201431日至4月底结束。各煤矿企业对所属矿井要进行全面细致彻底的大检查,覆盖率达100%;各市、县(区)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明察暗访抽查,覆盖率达50%以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各产煤市、县和煤矿企业开展大检查情况进行明察暗访督查,覆盖率达20%以上。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各产煤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建立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机构,加强对煤矿安全大检查的工作领导,扎实推进煤矿安全大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细致,严防走过场。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对照检查的主要内容要求和煤矿的实际,严格细致,全面深入扎实的开展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按照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要建立安全大检查台账,制表列出检查和整改落实情况清单。

(三)加强督查,严格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加大对煤矿安全大检查的抽查、督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处罚;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制表列出清单,建立检查台账,认真跟踪整改落实。

(四)及时总结,按照上报。煤矿企业自查结束后,要将自查情况按隶属关系书面报告市、县(区)安监局;各市安监局抽查结束后,要于2014420日前将检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自治区安监局(电子邮箱:gxajzf@163.com ,传真:0771-22993102299314)。

请各市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产煤县(市、区)及各煤矿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3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3月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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