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和国发[2011]40号以及桂发[2012]9号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综合监管工作。抓好重点矿井监管和煤矿瓦斯及水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入开展煤矿“三化”建设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大安全培训力度,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工作目标:坚决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避免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事故,减少煤矿职业危害,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不突破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全年煤矿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为实现2012年的工作目标,要突出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继续督促各类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抓好领导下井带班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生产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制止各类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二、抓实重点矿井的监管
对“一通三防”隐患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容易产生火灾危害的矿井,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安全基础管理薄弱的矿井,要实施重点监管,进行重点检查和督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提请当地政府坚决关闭。要通过强化监管执法,督促这几类矿井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尽快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努力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三、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和水害防治工作
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着力解决部分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不及时和运行不正常的问题,切实提高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同时,要以区内煤矿瓦斯治理示范工程矿井为榜样,推动全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要强化水害防治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对矿井水害类型进行重新审定,并严格按照重新划定的水害类型建立健全并落实矿井的各项防治水规章制度。要督促煤矿企业应用右江矿务局组织开发的探水雷达等先进探测水技术设备,进一步摸清矿井水害隐患情况,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
四、加大“三化”建设力度
要大力推进《广西复杂地质条件下小型煤矿“三化”建设》创新成果在我区煤矿的应用,继续在全区煤矿开展“三化”建设活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要求,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力争201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任务,全面提高矿井机械化生产水平;要严格落实自治区有关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要求,对2011年未能按规定达标的生产矿井给予停产整改,限期达标;督促2011年已达标矿井进一步巩固提高,并实现岗位、专业和企业动态达标。要以煤矿“三化”建设为载体,抓好各类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及时淘汰落后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要推动建立“三化”建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煤矿“三化”建设,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
五、加快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步伐
要加强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管理、救生舱和避难硐室、压风自救、供水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加快建设完善步伐。未通过验收的要抓紧申请验收,力争2012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生产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等“五大系统”的验收工作;已通过验收的,要加强对系统的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充分发挥系统的防灾抗灾功能。凡是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停产整顿。
六、加大职工安全培训监管力度
要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企业在从业人员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复训,防止不经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上岗作业。同时,要督促、指导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真组织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教考分离;10月底前要建立完善全区煤矿安全培训管理暨网络考试平台,实行无纸化考试,切实提高培训、考试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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