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安监管煤〔2014〕9号
各产煤市、县安全监管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暨全国“两会”期间全区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桂安监管煤[2014] 2号)的要求,从2014年3月1日开始,自治区安监局组织全区各煤矿企业、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了为期2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今年1-5月上旬煤矿安全情况
今年1-4月份,全区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3起,死亡3 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同比下降57.14%。但进入5月份以来,在不到10天的时间内,就连续发生2起死亡事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
二、大检查主要内容
本次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七条规定》和国办发99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矿井生产布局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情况、瓦斯防治情况、水害防治情况、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情况、矿井防灭火情况、机电设备管理情况、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煤矿管理人员准入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在建煤矿情况、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情况等14个方面。
三、安全大检查情况
(一)总体情况
各煤矿企业、各产煤市、县(区)安监部门对大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能够按照桂安监管煤[2014]2号文件的要求,认真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煤矿实际情况,制定大检查工作方案,及时部署开展大检查工作。在2个月时间内,企业自查和市、县(区)检查覆盖率均达到了100%;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和有关市、县检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安监局开展了督查,通过明查、暗访,共抽查了6个产煤市24处矿井,抽查面占全区在册煤矿总数的20.3%,占正常生产施工矿井数的32%。各煤矿企业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基本能够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据统计,企业通过自查排查治理隐患700项,市、县(区)安监部门检查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隐患307 项;自治区安监局督查发现并促企业整改隐患270 项。总的来看,煤矿安全大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各项检查内容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和国办发99号文件情况。各煤矿企业制定有《七条规定》实施细则和国办发99号文件宣贯落实工作方案,通过采取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宣传栏张贴、集中学习培训等形式开展宣贯学习,煤矿矿长与企业主要负责人签订了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承诺书;一些煤矿矿井的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也与层层签订了承诺书。在广泛开展宣传的同时,各煤矿企业还能够对照《七条规定》和国办发99号文件内容要求,逐项检查整改落实。
2.矿井生产布局情况。各矿井基本能够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生产系统可靠,采掘工作面数量基本符合规定,生产布局基本合理,积极推进壁式回采工作面,没有发现超能力生产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3.矿井通风系统情况。各矿井通风系统基本达到了合理、完善、可靠的要求;检查中没有发现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矿井总风量和各采掘作业地点实际风量、风速基本符合要求;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比较完善,牢固可靠,实行挂牌专人管理。局部通风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大多数矿井实现了“三专两闭锁”,高瓦斯矿井实现了“双风机双电源”,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得到了显著提高。
4.矿井瓦斯防治情况。各矿井基本能够按照《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规定执行,坚持瓦斯超限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比照事故进行查处;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基本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有瓦斯检查员,并基本能够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没有发现无空班漏检和瓦斯超限作业现象。百色矿务局有限公司东怀煤矿针对个别工作面上隅角瓦斯和温度偏高问题,采取了井下采空区埋管抽放泵局部抽放治理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
5.矿井水害防治情况。各矿井建立有防治水机构,并配备有专业防治水人员及探放水设备,落实了防治水责任人。能够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建立完善有关防治水管理制度、工作台帐、相关图纸,制定有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和煤矿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采取了定期对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周边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措施,加强预测预报工作。矿井具有符合规定的排水系统,排水设备设施数量足够,能够正常维护和使用,矿井的排水能力得到满足。没有发现有企业擅自开采防隔水煤柱。
6.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情况。大多数煤矿企业能够认真落实自治区工信委、安监局和广西煤矿安监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项板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顶板动态监测措施,提高工作面支护强度,严防空顶作业。
7.矿井防灭火情况。各矿井按规定开展了煤层自然发火等级鉴定工作,并根据煤层自然等级制定综合防灭火管理制度,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存在有煤层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安装完善了黄泥灌浆系统,落实了预测预报制度,容易自燃矿井采取了预防性灌浆等措施。各矿井均按设计建立有消防系统,并按有关规定配备了防灭火设备、器材,并坚持定期检查。
8.机电设备管理情况。各矿井机电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基本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基本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9.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情况。各生产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系统等“五大系统”已按要求安装到位,并投入运行;紧急避险系统已按规定为入井人员配备有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合理设置了避灾路线,制定了应急救援预案,需建设避难硐室的矿井已基本按照设计开展了建设施工,生产矿井避难硐室已建设完成的矿井已达7处。各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六大系统”基本能够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建设安装使用。
10.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矿井已制定有相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已按等级进行登记、治理和上报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能够落实到位。
11.应急管理情况。各煤矿企业制定有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了培训演练;建立有矿山救护队或者与邻近矿山救护队签订有救护协议;部分矿井还建立有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有应急救援物资。
12.煤矿管理人员准入和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大部分矿井能够按规定配备有工程技术人员,按规定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安排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基本做到了持证上岗;大部分班组长经过了专门培训;从业人员依法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并办理了工伤保险。
1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在建煤矿情况。各煤矿企业能够认真组织职工学习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新的考核评级标准,并对照《新标准》开展建设活动,大多数矿井坚持每月开展一次检查考核。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矿井开工手续齐全,基本能够按设计组织施工。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在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和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方面仍然存在差距。少数矿井对《七条规定》和国办发99号文件贯彻落实重视不够,没有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和实施办法,没有结合矿井实际进行对照检查整改,仍然存在违反《七条规定》和国办发99号的隐患和问题。
二是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有的矿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一些矿井安全管理制度没有健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内容不够完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高;有的矿井图纸填绘不及时,甚至与实际不符。
三是隐患排查治理还存在不少死角和盲区。一些煤矿企业和矿井在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不全面,自查发现的隐患与实际存在的隐患之间差距比较大,有的甚至存在走过场现象。有的矿井只查作业环境是否安全,不查安全技术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有的只重视查井下而忽视查地面;有的只重视查主要系统而忽视查辅助系统。
四是顶板管理仍然存在薄弱环节。有的矿井掘进工作面超前支护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采掘工作面支架背顶不实;有的单体液压支柱失效没有及时更换;有的未按规定对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进行测试;有的没有按规定对顶板压力情况进行动态观测。
五是机电设备管理不到位。一些矿井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现场;有的矿井大型机电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一些矿井电器设备接地和漏电保护不符合要求;个别矿井无防爆设备入井检查记录及入井合格证;个别矿井甚至还存在采用非矿用一般型电器设备的现象。
六是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完善。一些矿井没有严格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班组、区队等施工单位工程质量考核验收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只重视工程量的验收;一些矿井没有建立和落实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验收制度,没有能够保持动态达标。
七是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尚不够完善。个别矿井存在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装、维护、调校、测试不及时,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现象;有的矿井人员定位管理系统读卡器及人员识别卡数量不足,系统运行不够稳定;个别改、扩建矿井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没有按照“三同时”要求及时安装到位;少数矿井的自救器维护、发放管理不符合要求。
八是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培训存在走过场现象,培训质量不高,从业人员尚未真正做到懂原理,会操作就安排独立上岗作业;一些矿井特种作业岗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个别矿井未能及时对矿井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进行修订,与矿井实际脱节。
五、下一步工作意见和要求
(一)加大《七条规定》和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宣传贯彻工作力度。各地、各煤矿企业要组织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结合对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学习,通过举办宣讲培训、座谈讨论、谈心交流等形式,促进煤矿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加深对中央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七条规定》以及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的理解,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理念,切实将《七条规定》和国办发99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做到“铁规定,钢执行”。
(二)深入扎实开展汛期安全大检查活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信委、广西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信委、广西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刻汲取土耳其煤矿矿难事故教训,迅速开展汛期煤矿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桂安监管[2014] 19号)精神,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扎实做好汛期安全大检查,严防检查走过场。
(三)加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要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日常检查和月度考核验收工作,加强动态达标考评。要通过严格的考核验收,强化煤矿安全技术管理、顶板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加快“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步伐,并确保正常运行。已达标矿井经检查不能继续保持达标要求的,各有关市、县安监部门要采取责令停产整顿措施。经停产整顿后仍不达标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的学习培训,进一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做到全覆盖。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创新管理方式,逐步采取不打招呼、直奔井下,现场进行突袭式安全检查等方式,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隐患问题的,要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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