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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的通报

2016-07-23 11:15     来源: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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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安监管煤〔20166 

各产煤市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有关进一步加强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工作部署,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煤矿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现将专项行动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一)统一部署。

今年3月,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煤矿安监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工作措施、排查治理范围和排查治理重点内容,要求各地各煤矿企业根据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认真开展专项行动。

各产煤市、县和煤矿企业,基本能够根据《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据统计,今年3-6月,市、县监管部门及煤矿企业排查隐患7492项,整改完成7347项,整改率98%。其中,煤矿企业自查出隐患5800项,已整改完成5669项,整改率97.74%;监管部门排查隐患1692项,已整改完成1678项,整改率99.17%。这些隐患中,与重大灾害有关的隐患有84项,已整改完成72项,整改率85.71%尚未完成整改的12项已采取了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在市、县监管部门检查和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方案,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广西煤监局三个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六个产煤市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排查出隐患75项。

二、存在的问题

从督查情况看,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灾害问题已治理整改完成,监管部门检查督查发现、企业未完成治理整改的重大灾害问题,监管部门正在督促企业进行整改治理。

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展专项行动工作不认真、隐患排查不到位。个别煤矿没有制定《煤矿重大灾害排查治理实施方案》,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未制定检查手册或检查清单,未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隐患整改不及时等。

(二)技术管理不到位。个别煤矿作业规程与现场实际脱节,缺乏操作性;图纸填绘不及时、不规范。

(三)“一通三防”管理不到位。个别煤矿“一通三防”机构不健全;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通风设施维护管理不善,风门风筒漏风;监控系统功能不健全或运行不正常,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要求,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校验,皮带运输机未按规定安装烟雾传感器;瓦斯超限作业;密闭不按规定设置和施工,也没有实行挂牌管理等。

(四)水害防治工作不到位。个别矿井未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未查清区域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未摸清矿井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老窑、废弃井巷、采空区等积水区隐蔽致灾因素;未对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未对水害治理效果进行验证;未及时对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等。

(五)顶板管理不到位。个别煤矿临时支护不可靠,支护强度不足;顶板破碎未及时处理;锚杆支护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液压支架压力表失效、初撑力不足等。

(六)机电运输管理不到位。个别煤矿提升运输保护装置不全或斜巷提升“一坡三挡”防护设施不完善;运输机皮带拖底运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使用非安标产品;电气设备接地保护不符合要求;设备检测检验状况无标识;设备入井合格证使用不规范;电缆吊挂凌乱;过车风门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等。

(七)应急管理不到位。个别煤矿企业仍然按已经废止的技术标准编制煤矿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未制定演练计划;未按规定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总结提出的问题没有整改等。

(八)培训工作不到位。个别煤矿培训档案不完善,部分人员没有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新工人培训时间不足72个学时;培训制度不完善,没有把转岗职工、实习生、临时入井人员纳入培训范围;没有开展新《煤矿安全规程》的宣贯工作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继续抓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专项行动。煤矿企业对排查出来未整改治理的隐患灾害,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治理,同时继续以“一通三防”、水害、机电运输和顶板灾害防治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自治区专项行动办公室将按照行动方案于9月下旬开展集中监督执法。

(二)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新《煤矿安全规程》的宣贯,并以新《规程》的宣贯实施为契机,完善培训计划和培训制度,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完善培训档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规程》宣贯落实情况及培训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对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继续抓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和标准化工作。未完成攻坚目标任务的重点县要进一步加大攻坚工作力度,已完成攻坚目标任务的要巩固攻坚成果。要认真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确保矿井动态达标,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

(五)加强煤矿监管执法工作。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要强化督促检查。对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15类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灾害隐患隐瞒不报、不整改的,要从重处罚;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722

 

 

 

 

抄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煤矿安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7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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