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转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对照指导意见,认真抓好落实,确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产煤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及辖区煤矿企业,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各层级煤矿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0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执法处(gxajzf@163.com)。联系人:黄汉波,电话:0771-5659087。
附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0年8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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